天津外国语大学文件
津外大校〔201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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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外国语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天津外国语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望认各单位、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外国语大学
2013年11月19日
天津外国语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和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促进学校各单位、各部门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资产使用效益,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学校设置审计处,依法对学校及其所属各单位、各部门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以及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进行独立监督和评价。
第四条 审计处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学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根据工作需要,校长可委托其他校领导协助分管审计工作。
第五条 校长领导校内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处的工作汇报,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督促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为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经费保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四)支持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成绩突出的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定期安排审计人员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六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的专职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在保持人员稳定的基础上,优化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审计处可根据工作需要,经校长批准,聘请特约或兼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在办理审计事项时,遇与被审计单位、部门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八条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进行考评、聘任。每年按有关规定,参加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九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审计处对学校及所属各单位、各部门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学校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学校财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三)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五)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基建、修缮工程项目;
(七)对外投资项目;
(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和风险管理;
(九)领导干部及独立核算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十一)经济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
(十二)学校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校长批准,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事宜统一由学校审计处负责,学校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委托校外审计机构。
第十二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提供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二)要求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未设账外账和“小金库”的情况作出书面承诺;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电子数据和资料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金和资产;
(四)参与研究制定学校有关规定,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参加与学校财务、基建、对外投资、招投标等经济事项有关的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校长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七)提出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造成损失浪费、违法违规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造成严重损失浪费和严重违法违规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学校纪检、监察室处理的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处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结果;审计处的审计结果经校长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审计处根据学校党政工作重点及上级审计部门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校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审计处在实施审计事项时,应成立审计小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三)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四)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及个人的意见。被审计单位、部门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视为无异议;
(五) 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审核后,报校长审定;
(六) 审计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部门对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七)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保管审计案卷,定期归档。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审计处根据有关规定,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交学校纪检、监察室处理等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的。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和被审计单位、部门秘密的。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津外院〔2006〕207号《天津外国语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天津外国语大学办公室 2013年11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