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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国语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津外大校〔2015〕89号)
2021-08-31 10:35     (点击: )

 

 

天津外国语大学文件

 

津外大校〔201589

——————————————————

 

关于印发《天津外国语大学教职工因公

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天津外国语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做好落实工作。

                               

 

 


天津外国语大学       

2015122

 


 

 

天津外国语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

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因公派出工作的管理,明确公派出国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规范出国申报审批程序和费用管理等工作,根据天津市外事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局级及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实施意见》(津外办〔2013167号)、《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行政〔201377号)、《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津财行政〔20142号),通过规范管理来确保国际化战略的实施,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出访人员因工作或学习需要,使用国家或本单位、个人、组团单位或邀请方经费赴国(境)外参加会议、任教、访问、合作研究、学习等相关公务活动的,均应纳入因公出国(境)管理范畴,按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出访目的为孔子学院事务、国际化学术交流、科研项目、师资培训等相关公务活动在财政预算、计划报送及经费列支等方面按照相关规定另行执行。严禁不履行因公出国(境)任务报批手续,擅自出国执行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因公出国(境)实行主管职能部门计划管理和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按照“勤俭办外事”的方针,遵循“总量控制、保压结合、厉行节约、讲求实效”的原则,按程序、按权限、逐级审批展开工作。

(一)各部门应按照部门预算编制和管理程序向上一级管理部门汇报,学校汇总之后向财政部门提出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申请,同时提供我校因公出国(境)年度计划以及上一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执行情况。

(二)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境)团组。不得从已明确规定用途的专项资金中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也不得因编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造成其他经费不足而变相申请追加经费的预算。

(三)学校主管领导对全校管理权限内所有因公出国(境)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审批,出访团组应事先填报《因公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而后交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财务处按程序审核和申报办理。

(四)校内各单位负责对隶属于本单位的员工提交的因公出国(境)任务申请进行政治和业务的审核工作,包括对出访者的政治表现、出访身份、出访任务、涉密问题、日程安排、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是否妥善安排其出访期间的教学科研任务以及其他相关事宜进行落实和审核,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五)外事、财务等部门负责因公出国工作的审核工作,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因公出访要坚持需求性与必要性相结合的审核原则,可行性与实效性相结合的评估原则,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的政策要求

第五条  因公派出人员的选派以业务是否对口为原则,同时符合国家规定和学校政策。需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品德优良的在编教职工;

(二)遵守国家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在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家及学校的荣誉、安全和利益;

(四)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具备出国执行公务的能力;

(五)身心健康。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因公派出:

(一)出国人员的专业与出访任务不符;

(二)邀请单位不合法,邀请方不能出具规范邀请信;

(三)因公出访人员配偶、子女不能同团因公派出;

(四)非在职人员(含退、离休人员及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我校的人员)出访;

(五)确定要调转现工作岗位或者单位的;

(六)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五年的;

(七)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立案调查的;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凡同一出访任务,不论团组规模大小,均应按一个团组一次性全团申报,严禁化整为零、分头、分团、分时申报。

(一)出访日程必须安排紧凑,实质性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出访国家和天数。

每次出访原则上不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天数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严格控制出访时间:出访1国不得超过5天,2国不得超过8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1国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9天。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批报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出席国际会议、参加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展览活动或培训团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培训团组需按照国家外专局要求提前报批,获批后方可出行。在外停留时间,不得无故延长。一个团组的人员总数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6人。上述出访国家数、组团人数、在外停留天数为最高限量,不可曲解为必须用满。

第三章  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各类因公出国(境)人员都应遵循国家的相关政策,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人事关系隶属等,履行相应的申报和审批流程。

(一)每年11-12月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通知,学校各部门需按因公出国、孔子学院、国际化学术交流、科研项目、师资培训等几大公务出访类别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申报来年因公出国(境)计划。计划应包含出访时间、出访目的地、出访人数、经费来源等。未经报批的计划本年度内不予以审批。

(二)已纳入出国(境)计划内的具体任务,团组负责人需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填报《因公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件1,并在“其他费用”栏里注明证照费、签证费、往返机票等预算费用),并附上外方邀请函、出访行程安排、经费开支说明(各项费用由哪方承担、申请包干使用的经费项目等),否则任务结束不予核销。

(三)正(副)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需报学校组织部及相关主管领导审批,国交处根据各部门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见附件2《校领导(副局级以上)办理手续流程》、附件3《正处级(含正处级)以下级别行政干部及教师出访手续办理流程》)。

(四)通过审核的因公出国(境)计划,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拟定红头文件并正式行文报送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或天津市教委相关部门。 

(五)约三个工作日后,从天津市外办取得出国任务批件,出国教师持任务批件复印件至学校组织部办理政审手续。出国教师取得政审件后,交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工作人员持派出人员任务批件、政审件、国外邀请函等相关文件至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为出国教师办理公务普通护照及签证。(根据教外留〔1997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留学人员,以学习为主要目的,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求学、攻读学位、进修业务或从事科学研究及进行学术交流,出国留学原则上均持用因私普通护照)。

(七)订购机票,待取回签证后即可成行。

(八)孔子学院中方人员出访根据汉办相关规定执行。

(九)属于青年教师师资培养(长期)计划参照相关规定。

第四章  经费管理和开支规定

第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十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四)学校各级人员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出行均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五)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十一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计划,归国后需要书面说明。

第十二条  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1.出访团组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2.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2.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按照相关规定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3.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4.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十四条  出国(境)人员个人国(境)外零用费,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出国在10天以内的,每人发放50美元。

第十五条  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礼品赠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第十六条  费用由外方或其他机构提供资助的,若资助标准已超过国家财政部相应规定,不可再使用学校经费支付或领取个人在外公杂伙食零用补助。

第十七条  出访任务结束后,出访团组持出国任务批件、出访行程安排、《因公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护照及签证复印件、《因公出国(境)费用明细表》及其他必要材料,进行财务报销工作。

第十八条  未经学校批准或违反相关规定持因私护照出访的,原则上不得使用学校任何经费报销其出国费用。

第五章 出访报告

第十九条  因公出访人员回国(境)后必须在7日内将因公护照(通行证)交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第二十条  因公出访团组须在回国后一个月内将出访报告交由团长签报组团单位或派出单位,同时抄送市外办,并在一个月内在学校内部公布出访报告。出访报告内容应该包括出访任务执行情况,团组出入境准确时间,访问行程与申报行程是否一致,团组成员证照是否按时上缴,有无违反外事纪律现象等。

第六章  外事纪律

第二十一条  出国(境)团组必须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出国(境)行前教育工作,出行前签署《天津外国语大学因公出国(境)告知书》。

第二十二条  因公出访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严格遵守我国和前往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学校规章,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情。

第二十三条  二人以上团组须有职责分工,实行团组负责制,出访在外时期的外事纪律、安全、紧急问题等均由团组负责人决定处理并承担责任。遇到重大或突发状况的,团组负责人应及时与其所属的单位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汇报请示,并及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因公出访人员必须增强保密意识,在对外交往中要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并应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妥善保管内部材料,不得携带涉密载体(包括纸质文件和电磁介质等);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内部文件和资料;不在非保密场所谈论涉密事项。

第二十五条  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的相关处罚:

(一)出国(境)批准期限是指从出关时盖我国边防检查章的时间起至回国时盖我国边防检查章时间止。在外执行公务者须严格执行,不得借故超期。违规者,若发生一次超期,不予报销当次出差全部费用,即刻停办本人当年全部出国(境)审批任务,并向派出单位作通报批评;若同一单位当年发生两例超期,即刻停办该单位当年全部出国(境)审批任务,并向学校作通报批评。

(二)凡持因公护照(通行证)赴国(境)外执行公务者,回国(境)后必须在7日内将因公护照(通行证)交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不得滞留于手,未按规定按期交回者,即刻停办本人当年出国(境)审批任务,并向学校作通报批评。

 (三)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批准后,不得擅自出访未经批准的国家(地区),不得借在第三国(或地区)中转飞机的名义随意出关,不得擅自绕道旅行或更改行程路线,否则不予报销相关的费用。

(四)因公出国(境)任务批准后,不得循因私渠道办理签证(签注)。凡违反学校相关规定持因私护照出国(境)执行公务,一切费用学校不予报销。

(五)逾期不上报出访报告的单位或个人,市外办将暂停审核审批组团单位和团长本人出国执行任务。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因公赴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均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学校授权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和发布学校关于因公出国相关工作流程及具体实施细则。各院系和直属、附属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出台相应的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往学校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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