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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国语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 (津外大校[2014]8号)
2019-05-30 16:01     (点击: )

天津外国语大学文件

 

  

津外大校〔2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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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外国语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天津外国语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外国语大学

2014415

 

 

 

 

 

 

 

 

天津外国语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学校会议费管理,节约会议费开支,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行政〔20137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第三条 各单位举、承办会议应该与教育教学、学科建设、科研活动、国际交流等紧密相关,经费的使用应当与所举办的活动具有相关性。各单位举、承办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 会议经费来源包括:财政专项经费、学校预算经费、教育教学经费、科研经费和其他经费。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开支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如突破预算,须按原程序审批。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依据《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津财行政〔201374号)相关规定,结合天津外国语大学作为高等院校的实际情况,将各单位举、承办会议划分为学术类会议和行政类会议进行分类管理。

第七条  学校建立年度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举、承办的重要会议,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列入下一年度党政工作要点;来不及列入党政工作要点的突发性会议,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学校同等对待。

第八条  各单位举、承办会议实行归口审批、总体协调。主办单位对会议进行周密筹划,根据要求提前上报会议举办申请。

(一)行政类会议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其中,学校层面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由校办公室审核,并报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批准;职能处室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由部门领导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教学、教辅单位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由主管部门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二)学术性会议由科研处审核汇总。其中,国际性的学术活动,需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科研处会签意见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九条  经过批准的会议,均由会议审批部门报校办公室、保卫处备案。根据学校总体工作安排,与主办单位协商一致后,校办公室可对会议做出调整。

第十条 严格控制各类会议会期。以学校名义举、承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会期不得超过2天。行政类会议以及其他学术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以学校名义举、承办的全国性学术合计不得超过2天,行政类会议以及其他学术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以学校名义举、承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数量,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行政类会议一般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第十二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按照文件相关规定,各单位举、承办会议一般不得离津召开,也不得前往风景名胜区召开;各单位举、承办会议应当优先选择在校内召开;当校内不具备召开条件时,可根据政府采购管理的范围,选择具有中央会议定点资格天津市会议定点资格的在津定点饭店召开。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指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第十五条 参照《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会议费开支标准如下:

(一)会议费开支实行会前预算、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学术类会议  220  140  90 450

行政类会议  180  130  40 350

(二)会议住宿费在定额控制标准以内凭据报销。会议召开地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会的以外,不安排住宿。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三)餐费票据应与会议议程中就餐地点相符。存在多地就餐或与就餐地点不符的票据不予报销。

(四)会议费定额控制标准中其他费用包含: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五)会议聘请专家发生的咨询费、评审费、讲座费等其他费用,参照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汇总票据,集中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在开支范围内凭发票报销。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经过审批签字的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会议费报销附件应包括:

(一)经批准的会议审批表(附件12)、会议经费预算单(附件34)和会议经费决算单(附件56);

(二)会议通知(包含会议议程);

(三)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附件7);

(四)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据(如通过旅行社、会议中心组织会议,还须附与旅行社、会议中心签订的委托协议或合同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集中支付,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工作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和茶歇。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礼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条 各单位对其所举、承办的会议承担监管责任,会议所使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相关责任人应切实加强会议费的管理,对于弄虚作假、举办虚假会议,虚增会议支出套取现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学术类会议范围按照《天津外国语大学大型活动管理办法》所指学术会议范围确定;使用上级外事部门专项拨款举办的国际会议,按照《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财行〔20121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内容,遵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行政〔201374号)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滨海外事学院、附校、滨海附校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相关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办公室、财务处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天津外国语大学办公室                 20144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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