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外国语大学文件
津外大校〔20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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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外国语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天津外国语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外国语大学
2014年4月15日
天津外国语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学校会议费管理,节约会议费开支,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行政〔2013〕7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第三条 各单位举、承办会议应该与教育教学、学科建设、科研活动、国际交流等紧密相关,经费的使用应当与所举办的活动具有相关性。各单位举、承办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 会议经费来源包括:财政专项经费、学校预算经费、教育教学经费、科研经费和其他经费。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开支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如突破预算,须按原程序审批。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依据《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津财行政〔2013〕74号)相关规定,结合天津外国语大学作为高等院校的实际情况,将各单位举、承办会议划分为学术类会议和行政类会议进行分类管理。
第七条 学校建立年度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举、承办的重要会议,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列入下一年度党政工作要点;来不及列入党政工作要点的突发性会议,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学校同等对待。
第八条 各单位举、承办会议实行归口审批、总体协调。主办单位对会议进行周密筹划,根据要求提前上报会议举办申请。
(一)行政类会议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其中,学校层面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由校办公室审核,并报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批准;职能处室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由部门领导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教学、教辅单位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由主管部门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二)学术性会议由科研处审核汇总。其中,国际性的学术活动,需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科研处会签意见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九条 经过批准的会议,均由会议审批部门报校办公室、保卫处备案。根据学校总体工作安排,与主办单位协商一致后,校办公室可对会议做出调整。
第十条 严格控制各类会议会期。以学校名义举、承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会期不得超过2天。行政类会议以及其他学术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以学校名义举、承办的全国性学术合计不得超过2天,行政类会议以及其他学术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以学校名义举、承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数量,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行政类会议一般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第十二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按照文件相关规定,各单位举、承办会议一般不得离津召开,也不得前往风景名胜区召开;各单位举、承办会议应当优先选择在校内召开;当校内不具备召开条件时,可根据政府采购管理的范围,选择具有“中央会议定点资格”或“天津市会议定点资格”的在津定点饭店召开。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指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第十五条 参照《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会议费开支标准如下:
(一)会议费开支实行会前预算、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 计
学术类会议 220 140 90 450
行政类会议 180 130 40 350
(二)会议住宿费在定额控制标准以内凭据报销。会议召开地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会的以外,不安排住宿。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三)餐费票据应与会议议程中就餐地点相符。存在多地就餐或与就餐地点不符的票据不予报销。
(四)会议费定额控制标准中“其他费用”包含: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五)会议聘请专家发生的咨询费、评审费、讲座费等其他费用,参照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汇总票据,集中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在开支范围内凭发票报销。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经过审批签字的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会议费报销附件应包括:
(一)经批准的会议审批表(附件1、2)、会议经费预算单(附件3、4)和会议经费决算单(附件5、6);
(二)会议通知(包含会议议程);
(三)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附件7);
(四)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据(如通过旅行社、会议中心组织会议,还须附与旅行社、会议中心签订的委托协议或合同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集中支付,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工作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和茶歇。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礼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条 各单位对其所举、承办的会议承担监管责任,会议所使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相关责任人应切实加强会议费的管理,对于弄虚作假、举办虚假会议,虚增会议支出套取现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学术类会议范围按照《天津外国语大学大型活动管理办法》所指学术会议范围确定;使用上级外事部门专项拨款举办的国际会议,按照《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财行〔2012〕1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内容,遵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行政〔2013〕74号)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滨海外事学院、附校、滨海附校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相关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办公室、财务处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天津外国语大学办公室 2014年4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