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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国语大学办学收入管理办法(试行)》 津外大党〔2020〕71号
2021-06-04 16:47     (点击: )

 

 

 

中共天津外国语大学委员会文件

 

津外大党〔202071

 

 

 


关于印发《天津外国语大学办学收入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天津外国语大学办学收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做好落实工作。

 

 

中共天津外国语大学委员会

 202077

 

(此件不公开

 

 

 

 

天津外国语大学办学收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学校内部管理机制改革,推动办学管理重心下移,调动各单位积极性,切实配合学校绩效工资改革,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合理配置办学资源,推动学校内涵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等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办学收入是指除国家财政拨款以外的收入,主要包括: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三条办学收入涵盖非税收入和应税收入。其中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等为非税收入,应按财政有关政策执行收入管理;其他应税办学收入,应依照税法要求,代扣代缴相应税费后,进入收入分配。

第四条办学收入分配一般分为学校统筹、二级单位及相关部门分配两部分。其中二级单位是指教学教辅单位、研究机构;相关部门指各部、处、室等职能部门。学校统筹部分用于学校各类事业开支,弥补与收入相关的间接成本。二级单位及相关部门分配部分按照规定比例用于办学业务费、奖励性绩效工资、外聘劳务费及滚动发展基金,以弥补直接成本。

第五条学校对办学收入实施统一管理,财务处为归口管理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物价、财政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组织办学收入。办学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交学校财务处并全额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实行学校一级核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由财务处按照学校规定实施分配。严禁私立账户、公款私存、隐瞒收入、挪用公款、坐收坐支、“套现”等违规行为。

第二章  教育事业收入

第六条国家计划全日制学生学费收入

国家计划全日制学生是指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并全天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预科生。学费是指按照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收取的学费。

学费收入100%由学校统筹,学校每年按定额标准核拨教学经费,并按项目向职能部门核拨专项经费。

第七条国家计划非全日制学生学费收入

国家计划非全日制学生是指具有我校正式学籍且非全天在我校接受教育的各类研究生、继续教育学生。学费是指按照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收取的学费。

(一)各类非全日制学位教育研究生学费收入

学费收入的30%由学校统筹;70%作为培养单位分配。

(二)继续教育学费收入

继续教育的学费收入100%由学校统筹。

第八条来华留学生学费收入

来华留学生是指来我校就读的外国国籍学生。学费是指按照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收取的学费以及国家核拨的公派留学生培养经费,留学生短期班学费收入除外。

学费收入的100%由学校统筹。学校每年按照津外大校〔201912号文件标准,对教学单位核拨留学生教学及管理经费。

第九条各类培训费收入

各类培训是指校级举办的各类非强制性培训学习。培训费是指按照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备案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收取的培训费收入。

(一)自主修读双学位、辅修等课程培训费

(二)接待外国留学生短期班的培训费

(三)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的培训费

上述培训费收入的30%由学校统筹;70%为二级教学单位分配,负担相应的教学成本。

第十条联合培养的各类学生学费或培养经费收入

联合培养的各类学生是指我校与其他单位签订联合培养协议进行培养的学生。中外合作办学、产学研协同合作育人项目归属联合培养。

联合培养学费或培养经费收入按照联合培养协议规定取得,协议及相关分配办法须履行学校“三重一大”议事规则逐项确定。

第十一条住宿费收入

住宿费收入是指按照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收取的住宿费,以及按照相关政策核拨的专项培养经费中所含的住宿费部分。

住宿费收入的100%由学校统筹,学校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保证宿舍运行。

第十二条研究生报名及考试费、复试费收入

研究生报名及考试费、复试费收入,100%由学校统筹,纳入教学单位研究生培养费预算安排。

第三章科研事业收入

第十三条科研事业收入分配管理办法具体规定详见学校相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

第四章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第十四条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规定标准或比例缴纳的各项收入。附属单位要按照目标责任制管理办法完成年度上缴任务。

第五章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二级教学单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之外,向社会提供翻译、考试、培训等服务形成的收入应按比例分配。

(一)翻译费收入

收入的10%由学校统筹;90%作为二级教学单位分配。

(二)各单位自主举办的各类面向社会的培训班所获得的培训费收入

1、在校内举办培训,培训费收入的20%由学校统筹;80%作为二级教学单位分配。

2、在校外举办培训,培训费收入的10%由学校统筹;90%作为二级教学单位分配。

(三)学校承接上级培训任务及面向在校生开设的各类项目班所获得的培训收入,30%由学校统筹;70%作为二级教学单位分配。

(四)各单位自主承接各类社会考试的考务费、阅卷费收入的20%由学校统筹;80%作为二级教学单位分配。

(五)国内访问学者进修费收入

收入的30%由学校统筹;70%作为二级教学单位分配。

(六)其他服务性收入

收入的20%由学校统筹;80%作为二级教学单位分配。

第十六条以承担社会服务为主要任务的二级单位其收入依法纳税,按规定承担场地、能源等资源补偿,按照目标责任制管理办法的规定,足额上缴学校分配的年度任务。

第十七条有偿向社会提供的技术性服务费

(一)期刊发行费、版权使用费收入

(二)科研查重、科技查新收入

(三)学位复核、档案查询收入

上述技术服务收入的20%由学校统筹;80%作为相关单位分配,以弥补成本支出。

第十八条 学术交流费、赞助费及调研费等收入

(一)举办会议取得的学术交流费、赞助费收入,100%归会议举办单位使用,专款专用于该会议支出。

(二)非同级财政单位委托的研究或项目经费(含没有归口到科研处的项目经费和教改项目经费、国家汉办专项任务等)。按对方要求,100%拨付相关承办单位,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经费使用范围及预算使用经费。

第十九条 场地有偿使用收入

(一)体育场馆有偿使用收入

体育场馆对外租赁收入70%由学校统筹,按学校规定列支物业、维护、维修等必要的运营支出;30%作为相关单位分配。

(二)其他场地的有偿使用收入

承担20%职责奖励绩效的单位,场地收入的70%由学校统筹,30%作为相关单位分配;不承担20%职责奖励绩效的单位,收入的90%由学校统筹,10%作为相关单位分配,用于补充部门业务经费。

(三)停车费收入

停车费的90%由学校统筹;10%作为相关单位分配,用于补充部门业务经费。

第二十条 成本补偿类收入

(一)复印费收入

30%由学校统筹;70%作为相关单位分配,并负担成本。

(二)图书借阅逾期费收入

70%由学校统筹;30%作为相关单位分配。

(三)洗衣房收入

按照后勤管理处对外签订相关协议,100%上缴学校统筹。

(四)浴室收入

马场道、滨海校区的浴室收入100%由学校统筹,用于成本补偿等支出。

第二十一条教育资源补偿费、非国家计划内的合作办学收入

因合作办学所形成的教育资源补偿、合作办学经费,按有关协议取得收入,100%由学校统筹。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从预算中安排专项工作经费。

第二十二条捐赠、利息、处置收入

(一)捐赠收入,100%学校统筹,按照捐赠协议履行双方权利与义务,用于专项工作。

(二)利息收入,100%由学校统筹。

(三)过刊、废旧物资等处置收入,100%由学校统筹。

第二十三条 其他收入

(一)服务期补偿费收入,100%由学校统筹。

(二)其他偶然收入,100%由学校统筹。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未经学校授权或批准,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擅自利用学校资源进行创收活动。

第二十五条学校资产、财务、审计等部门要加大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保证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与学校教学、科研事业相关,本办法未对其做出明确规定的各类不可预见收入遵照学校“三重一大”议事规则确定相关分配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级各类单位,各单位内部制定的财经政策必须与本办法协调一致。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其他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中共天津外国语大学委员会办公室20207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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