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的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学校向境内自然人(校外人员和学生)发放劳务费时,需依法履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扣代缴义务。
二、应税范围
学校作为支付单位,境内自然人向学校提供的七类服务:
序号 |
应税服务类别 |
学校常见对应场景 |
1 |
研发服务 |
科研课题技术开发、联合研发等 |
2 |
软件服务 |
校外人员软件开发、调试、系统开发、维护等 |
3 |
设计服务 |
校园规划、视觉设计、展板设计、图纸绘画、标书文本设计、项目方案设计等 |
4 |
咨询服务 |
评审费、咨询费、评阅费、论证费、指导费、答辩费、记录费、翻译费、面试费、督导费、鉴定费、技术服务费等 |
5 |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 |
宣传片拍摄、纪录片制作、视频制作、短视频剪辑、微课录制等 |
6 |
文化服务 |
文艺演出、文化活动策划劳务、展览布展、编审费、资料整理费等 |
7 |
教育服务 |
课时费、讲座费、考务费、监考费、阅卷费、培训费、主旨发言等 |
特别提示:
1.支付搬运、维修、保洁、门卫值守等非以上七大类劳务费,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2.学生的助管费、助教费、志愿者补助、勤工助学免征增值税。申报时请选择“增值税免税项目”。
3.请按照实际发放劳务费类型选择“薪酬发放申报系统”中的发放项目。
三、起征点
境内自然人发生上述七类增值税应税交易,适用按次纳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注:该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一日内发生多次交易的,按日合并计算。未达到1000元的不代扣增值税,但仍需办理申报。
四、征收率
增值税目前减按1%执行(优惠期至2027年12月31日)。附加税费随增值税一并代扣:城市维护建设(增值税的7%,2027年12月31日前减半征收,即增值税的3.5%);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单人每月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超过的2027年12月31日前减半征收(增值税的2.5%)。
五、举例说明
2026年11月20日,学校发给校外专家一笔讲座费,税前总额2323.82元,应缴纳税费计算如下:
1.不含税销售额:2323.82÷(1+1%)=2300.81元;
2.增值税=2300.81×1%=23.01元
3.城市维护建设税=23.01×7%×50%=0.81元;
4.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0元(假设月收入总额不超过10万元);
5.预扣个人所得税=(2323.82-23.01-0.81-800)×20%=300元;
6.专家实际到手金额=2323.82-23.01-0.81-300=2000元。(仅供参考,以实际为准)
温馨提示:不同学院(部门)为同一人员发放劳务费的,金额合并计算,按日适用增值税起征点,按月适用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六、其他注意问题
1.增值税与个人所得税是两个独立税种。劳务费个人所得税仍由学校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同一笔劳务费支出,学校自11月起将同时完成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2.为满足新政策要求,网上申报系统将于10月30日起进行升级,预计于11月中旬开放。若有10月30日前申报的单据,校内人员其他工薪可在系统开放后正常发放,校外人员、学生劳务需重新提交。
3.外籍人员的劳务费增值税的税率和起征点另行通知。
财务处
2026.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