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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国语大学票据管理办法(试行)》 (津外大校〔2016〕36号)
2021-09-01 15:33     (点击: )

 

天津外国语大学文件

 

津外大校〔20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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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外国语大学票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天津外国语大学票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做好落实工作。

 

 


天津外国语大学       

2016421      

 

 

 

 

 

天津外国语大学票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票据管理与监督,防范风险,维护学校财经秩序,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270号)、《关于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库201010号)、《市教委所属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办法》(津教委办201516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校内各单位在提供服务、收取各类款项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合法入账凭证。包括银行结算票据、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

第三条  财务处是学校相关票据的统一管理单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购买、自制、印刷票据或使用外单位票据。财务处配备专人负责票据的管理工作,办理票据的购买、保管、登记、领用、核销等工作,以确保票据的合法使用。

第二章  票据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学校各类票据应按指定用途使用,各类票据适用范围如下。

(一)银行结算票据即支票,适用于学校与外单位发生的经济往来业务。

(二)财政票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含机打票和手开票)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用于经物价等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校内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研究生复试费以及博士研究生考试报名费等的收取。

2.往来结算票据,用于学校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学校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如代收的教材费、保险费、水电费等。

(三)税务发票:包括通用机打发票和通用定额服务业发票。适用于学校依据经物价部门核准备案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向付款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营服务性收费,如培训费、学术交流费、场地费、存车费等。

第三章  票据的领用、开具、保管和核销

第五条  校内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取、使用和保管,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同时报财务处备案。

第六条  票据的领用

(一)财务处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登记票据的购入、发出、结存、回收及核销等情况,定期盘点,保证登记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

(二)各部门领用票据时,必须填写“票据领用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领取。

(三)票据实行分次限量领取制度,如继续领取,必须先将以前领用的票据存根交回到财务处审验,审验合格后方可再次领取票据。交回票据存根时应在“票据领用申请表”上填写实收总金额、使用份数、作废份数及经办人签字。

(四)各部门领用票据后,不得转借、转让、代开,不得拆本使用。

第七条  票据的开具

(一)银行结算票据:

1.财务处票据管理员需加强银行结算票据和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和人名章必须分别由专人保管。

2.银行结算票据使用中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完整审批手续后予以开具,不得违规开具银行结算票据,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3.签发的支票由于收款方原因未能兑现而造成作废的,应附持票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经核准学校银行账户资金无误后,方可再次办理付款手续。

(二)财政票据的开具必须规范、正确,包括:1.按序号填制,项目填写完整;2.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内容一致;3.加盖财务专用章;4.填写错误应加盖“作废”章,并保存各联备查,不得涂改与撕毁。

(三)税务发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开具后的存根应当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四)学校收到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形成学校收入的,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如高校之间、科研院所与高校之间发生的科研课题经费等),涉及应税的资金,应使用税务发票,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五)各单位所领票据填写时,必须前后完整、字迹工整、大小写金额一致、印章齐全及前后联内容一致。如填写错误,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应加盖“作废”印戳并另行填写。

(六)各部门票据所收款项必须及时、足额上交财务处,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禁止截留挪用、坐收坐支,以及私设“小金库”。

第八条  票据的保管和核销

(一)所有作废的银行结算票据应加盖“作废”章,定期汇总后集中销毁。

(二)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五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

(三)税务发票存根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理

第九条  建立稽查制度。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财政票据的申领、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被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接受监督和检查,不得拒绝检查、隐瞒情况或弄虚作假。    

第十条  对有下列任一种违规行为者,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停止票据使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刷和使用票据的;

(二)自行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监制章的;

(三)管理不善,造成票据丢失、损毁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交款,截留、私分学校收入的;

(五)利用票据实施乱收费的;

(六)违反规定,买卖、转借、转让、代开、涂改、拆本使用票据的;

(七)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明细资料的;

(八)其他违反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遇国家政策和相关规定变化,财务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十三条  学校独立核算单位,票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医务室所用的医疗收费专用发票管理办法按照卫生系统及社保机构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普通票据的领用、开具、保管和核销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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