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外国语大学基本建设项目费用支付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费用支付管理和监督,提高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费用支付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费用支付与前期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资料管理员、财务专员等联系紧密。前期人员和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负责资料的收集,资料管理员负责资料的整理和归档,财务专员负责检查合同文件,并承担费用支付工作。
按照项目建设的程序,基本建设项目费用支付分为五个阶段:立项阶段、可研阶段、初设和投资计划阶段、开工许可阶段、施工竣工及后期工作。费用支付按照这五个阶段依次进行。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费用支付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第二章 立项阶段的费用支付
第五条 学校组建项目组,设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账户,明确资料管理员和费用支付财务专员。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的费用支付。受托单位提交项目建议书和合同文件后,由财务专员支付费用。
第三章 可研阶段的费用支付
第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费用支付。受托单位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及合同文件后,由财务专员支付费用。
第八条 震评费、环评费、能评费、水资源论证费(如果有)的费用支付。受托单位提交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资源论证报告(如果有)、合同文件后,由财务专员支付相应费用。
第九条 修建性详细设计规划和设计方案的费用支付。设计单位提交修建性详细设计规划图和设计方案及合同文件后,由财务专员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条 招标代理费的支付。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投标工作的,在招投标工作完成后,招标代理机构应提供整套招投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单位报名表、投标单位资格审查情况表、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招标文件、招标报告、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公示等。另外,招标代理公司还应提供招标代理合同。上述资料齐全后按规定支付因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产生的代理费。
涉及征地拆迁的,应按补偿方案支付征地拆迁费。房屋建筑等需要进行建筑测量测绘的,在测量测绘单位提交全套测量成果和合同文件后,由财务专员支付相应费用。
第四章 初设和投资计划阶段的费用支付
第十一条 勘察费的支付。勘察单位提交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和合同文件后,由财务专员支付勘察费。
第十二条 设计费的支付。合同中应约定支付方式,分期分批支付设计费。设计单位提供与各阶段对应的初步设计图和施工图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分期分批支付。有绿色建筑设计要求的,还应进行绿色建筑设计,并支付相关费用。
第五章 开工许可阶段的费用支付
第十三条 大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费用支付。开工前按天津市有关规定交纳。
第十四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标底编制的费用支付。受托单位编制完成后,提交工程量清单文件、招标控制价文件和标底文件,同时提供合同文件,之后由财务专员支付相应费用。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施工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提供整套招标有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单位报名表、投标单位资格审查情况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备案登记表、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招标文件、招标报告、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中标通知书、中标公示等。另外,招标代理公司还应提供招标代理合同。上述资料齐全后由财务专员支付施工招标代理费。
施工招标完成后,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在取得消防设计审核结果文件及合同文件后,由财务专员支付审核费。
第六章 施工竣工及后期工作的费用支付
第十五条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开工7天前支付给施工单位,最高不超过25%。30万以下的基建、修缮项目可不支付预付款。
第十六条 道路开口费和绿色补偿费,按天津市有关规定交纳。
建设单位开展“三通一平”工作,前期人员办理正式水电接引手续、正式排水接引手续、正式能源接引手续,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监督评价工作完成情况,在取得手续文件后,由财务专员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七条 监理费的支付。合同中应约定支付方式,分期分批支付监理费。监理单位提供与各阶段对应的监理资料(包括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旁站监理方案、监理月报、会议纪要、分部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竣工验收评估报告等)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分期分批支付。
开工前,应进行定位放线测量。测量单位提交测量报告和合同文件后,由财务专员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八条 工程进度款支付办法
(一)由施工单位提供工程形象进度,提出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
(二)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填写支付申请表,支付申请表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签署后,报我校项目组;
(三)项目组收到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技术负责人、财务专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等对支付申请表进行审查,确定支付申请表申报的工程进度与实际进度的符合程度,资料管理员整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资料、材料进场检验资料等,由项目负责人做最终审核;
(四)项目组审核完毕后,向审计处报审;
(五)审计处审核无误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六)所有审批手续完毕后,质量验收资料、材料进场检验资料、合同文件提交后,由财务专员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十九条 专项检测费用的支付。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完工后,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专项检测,包括:桩基检测、沉降观测、消防设施检测、电气观测、防雷检测、竣工测量、环境检测、墙外淋水试验、安防工程检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如果有)。各检测单位提交检测报告或试验报告和合同文件后,由财务专员支付检测费或试验费。
第二十条 工程结算款支付办法
(一)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算报告。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完成所承包的全部工程,经有关部门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文件要求后,根据合同规定的工程造价,另结合施工中出现的变更、签证等实际情况,编制工程结算报告,提交给项目组;
(二)项目组收到施工方提交的工程结算报告后,对工程结算报告进行初审,初审完毕后报审计处审核;
(三)审计处对审核报告进行终审。根据具体情况,由自己或委托有资质的审计单位核定工程结算报告中的量、价,确定应支付施工单位的款项等,并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四)审核报告完毕后。施工单位根据审核报告的结果提交工程结算款申请,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签字,资料管理员核查施工单位的资料提交情况,如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试块报告、材质单、产品质量证明书、复试报告、工程质量验收证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合同文件等,资料齐全后由财务专员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结算款;
(五)预留工程结算款的3%-5%作为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最终结清工程款的支付。质量保修期满后,工程无质量问题的,向施工单位支付质量保证金。需要扣除质量保证金的,应予以扣除,完成最终结清工程款的费用支付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工程交付后,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按规定交纳费用。会同固定资产处、财务处、使用单位等部门展开转固工作,产生的费用按要求支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规、各级政府文件有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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