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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国语大学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津外大校〔2019〕25号)
2021-08-31 10:56     (点击: )

天津外国语大学文件

津外大校〔201925

———————————————————  

 

 

天津外国语大学关于印发《天津外国语大学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专项

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天津外国语大学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外国语大学       

                           201942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外国语大学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

改革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内涵式发展,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72号)及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教委《关于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185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经由天津市财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整体分配,用于我校事业改革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学校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安排、权责清晰、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注重绩效”原则,对专项资金实行统筹管理,重点用于落实国家和天津市重大决策部署,推进“双一流”建设,提升学校内涵建设水平;重点用于巩固本科教育基础地位,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机制改革;重点用于教学实验平台、科研平台、实践基地、公共服务体系和人才队伍等建设,提升教学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  学校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提高教育质量总体要求,对项目实行滚动建设和动态管理。学校按照上级部门工作要求,结合自身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组织征集遴选校内建设项目,编报专项资金三年支出规划及年度建设项目预算,积极申报专项资金额度,不断提升项目建设的前瞻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第二章  机构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学校成立“天津外国语大学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学校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工作重大问题,并根据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工作规定,向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报告相应事项。

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业务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宣传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研究生院、人事处、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后勤管理处、教育技术与实验室管理中心、图书馆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发展规划处,作为日常机构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决策,牵头组织项目申报、推进项目建设、接受上级评审检查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发展规划处负责人兼任,成员由领导小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

第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按类型实行归口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为归口管理部门和职能管理部门,按相应职责开展工作。

归口管理部门包括:研究生院牵头负责一流学科建设及研究生人才培养;教务处、教育技术与实验室管理中心牵头负责本科人才培养、教学实验平台、实践基地建设;科研处牵头负责科研平台建设;人事处牵头负责人才队伍建设;后勤管理处牵头负责基础设施更新和节能改造,党委宣传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牵头负责校园网络公共平台建设;图书馆牵头负责图书(含数字信息)资源和共享平台建设。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参与组织业务范围内的项目申报及建设工作。

职能管理部门包括:发展规划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根据各自部门职责,应当在专项资金项目建设中履行相应职能,增强对专项资金项目建设的指导和服务。

第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所属单位承担项目建设主体责任。项目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校确定的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和建设目标,在专项资金规定的使用范围内编制项目建设实施方案、资金预算和预期目标等。

(二)根据学校确定的申报类型和预算金额,编制年度建设实施方案和项目支出预算。

(三)按照上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和预算金额,组织项目实施。

(四)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要求,科学合理使用建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接受各级审计、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的监督检查。

(六)按要求向学校领导小组书面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七)其他需要由项目建设单位完成的工作。

建设项目由单个部门实施的,项目负责人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建设项目需由多个部门共同实施的,根据项目本身建设内容特点和部门职能,组建项目建设工作小组。组长由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项目实施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承担项目负责人职责,统筹负责建设项目的申报材料填报、具体建设实施及资金审核签批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实施

 

第八条  学校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委工作要求,制定专项资金项目工作进度安排,按项目储备、申报立项、建设实施、验收评估等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第九条  项目储备。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积极做好项目遴选工作,凡符合学校内涵发展要求、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经科学调研论证合理后,可纳入学校专项资金项目库储备管理。项目遴选要有所侧重、有所取舍、突出重点、体现特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储备,形成项目库。

第十条  申报立项。

(一)编制三年支出规划。学校按照上级部门工作要求,综合考虑项目库中储备项目的成熟度、必要性、可行性等因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三年支出规划。

(二)年度项目申报。各项目负责人组织开展相关调研工作,确定立项项目、编写立项文本及项目建设方案,完成项目申报材料填报工作,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展规划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项目评审、现场考察、专家论证等工作,经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学校审批同意后,将申报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建设实施。上级部门完成项目审批下达专项资金后,项目所属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按审批经费额度和项目实施方案尽快启动建设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二条  验收自评。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就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校内自评,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绩效完成情况自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进展情况、经费预算的执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项目建设取得的效果、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坚持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四条  学校将项目财政拨款收支情况纳入年初预算,按照批复计划立项管理。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审批程序,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实行逐级审核、签批。报账时需填写专项资金审批表,项目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最后由归口业务分管校领导签字。

第十六条  使用专项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按照学校资产管理办法,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加快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制度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绩效考核与评价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建设项目进行校内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照,提供学校相关部门作为部门考核或人员管理的参考。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主动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验收。根据评价结果,可以对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适当奖惩方案。奖惩方案须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学校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一)弄虚作假,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二)项目执行不力,规定时间内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或存在其他违反项目管理的行为。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天津外国语大学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津外大校〔20133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天津外国语大学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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