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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国语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津外大校〔2017〕106号)
2021-08-31 10:53     (点击: )

天津外国语大学文件

津外大校〔2017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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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国语大学关于印发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外国语大学       

20171023   

 

 

天津外国语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学校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与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172号)、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市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津教委办〔201316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的类别和来源包括:

(一)纵向项目经费。指由包括国家各有关部委和省、市下达的计划项目经费,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及省、市科技基金项目经费等。

(二)横向项目经费。指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学术团体、社会团体委托研究和协作研究项目经费,国内民间基金或个人资助研究的项目经费;境外(含港澳台)的研究基金及高校、研究机构、企业等委托研究和合作研究的国际合作项目经费。

(三)校级项目经费。指学校认定的科研项目资助、配套经费。

第三条  项目经费预算、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天津市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循“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安排科学、配置合理,责权明确、管理规范,专款专用”的原则,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四条  凡以天津外国语大学(包括学院、研究机构等二级单位)名义申请并获批的项目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校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经费管理体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和科研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二级单位等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第六条  校长对项目经费管理负领导责任。分管校领导对项目经费承担管理监督职责。

第七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真实性、合规性、相关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熟悉并掌握国家关于项目经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科研、财务、资产管理等规章制度,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做好项目经费的使用规划;监督指导项目组成员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书使用经费;及时向项目组成员通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组成员根据项目分工享有项目经费预算和使用情况的知情权;根据项目批复预算或合同书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配合项目负责人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科研处负责核定项目经费类别;会同财务处做好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指导、审核;做好经费入账、登记工作;做好科研经费使用宣传工作;部分类别项目经费审核审批;项目经费转拨审批;监督管理项目经费使用;配合项目经费的财务审计检查工作;对项目经费使用出现的纠纷进行协调;配合做好项目结题结账等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九条  财务处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经费预算审核、审批工作;做好项目经费立账工作;指导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务法规使用经费;做好项目经费票据真实性、合理性的审核工作;做好项目经费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工作;根据科研处提供的项目信息,做好结余经费管理工作;配合项目负责人、科研处、审计处及上级主管部门、第三方做好财务检查审计工作;协助项目负责人办理税费减免报批报备手续。

第十条  审计处负责对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开展内部检查、项目经费审签或专项审计工作;监督、检查项目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的执行、使用和管理情况,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协商审计情况,并向学校报告。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按照《天津外国语大学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办法》、《天津外国语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做好项目经费所涉事项的采购方式审核、集中采购执行、验收、形成学校固定资产及资产处置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经费管理服务队伍,明确具体分管项目经费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及时传达上级及学校相关项目经费管理文件精神,做好科研人员项目经费使用培训工作;对本单位的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本单位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到账后,科研处负责统一立项登记,财务处负责设立项目经费账号。每个科研项目只开设一个经费账号。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使用审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即项目负责人为本项目财务审批人;项目经费报账时的“经办人”和“验收人”栏签字人须为该项目组成员。

由项目负责人独立完成的项目,报账时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经办人”栏,所在二级单位人员填写“验收人”栏,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报销时,单笔报销经费(指一天内支付给同一收款单位或一次支付给个人)超过5000元(伍仟元)的,须经科研处负责人审批;单笔经费超过10000元(壹万元)的,须经分管科研工作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凡项目主管单位或经费来源单位有明确的经费管理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凡项目委托方或合作方在项目合同中对经费使用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委托方对经费管理无明文规定的或规定不具体的,由项目负责人依据项目类别编制预算报科研处审批后,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支出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学校按国家相关法规代扣代缴。

第十八条  使用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等资产,应当按照《天津外国语大学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办法》执行,凡符合集中采购范围的由学校集中执行采购,集中采购范围以外的可以自行采购。凡符合《天津外国语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须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管理办法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其产权属于学校,项目组成员应当依规管理、使用、维护和处置。

第四章  经费预算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经费预算是项目经费使用的基本依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负责人在申报科研项目时,应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编制。科研处按照经费管理要求,从项目经费合理使用的角度为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并严格审核经费预算。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间接费用是指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直接费用所有开支科目均不设比例限制。

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委托单位对经费使用范围无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编制经费预算时按照科学、合理、高效的原则,参考如下科目执行:

(一)直接费用

1.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4.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5.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6.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7.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不含版面费)等。

8.科研协作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确需向外转拨的科研经费。

9.其他支出。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可包括通讯费(互联网服务费、邮寄费)、开展项目研究所购置办公用品等的费用。

(二)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严禁超额提取、 变相提取、重复提取。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第二十一条  校级项目经费不设置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直接费用。

第二十二条  纵向项目经费、校级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且符合相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科研处审核并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方可调整;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剂。横向项目预算的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双方约定进行。重大预算调整事项,除履行上述调整程序外,还需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  经费报销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须在预算或合同规定范围内报销。项目经费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使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报销时,报销人须提供批复的项目经费预算表或合同书。项目经费发生区间为:自项目申报或项目立项前1年内至项目结项后2年内发生的与项目研究相关的费用。项目经费后续拨款可报销后续经费到账后2年内发生的与项目研究相关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到账后,即可使用,报销额度不可超过项目经费实际到账金额。

第二十六条  各科目经费报销规定:

(一)直接费用

1.资料费。一般情况下,使用项目经费购买与研究工作相关的图书资料,原则上可由教师自行采购,每张发票须附购物小票或清单;单笔报销金额在2000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方可报销。

2.数据采集费。

1)数据集费报销须附数据集说明,列明数据采集目的、对象、方法等。

2)与公司开展咨询合作,须附合同书,签署合同书前须先到科研处审核备案。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1)项目负责人须对出差事由的真实性、出差人员身份及报销费用的合理性负责。

2)差旅费报销按照《天津外国语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津外大校〔201737号)执行;机票报销须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3)非项目组成员产生的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个别属项目负责人聘请的,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说明事由。

4)会议费报销按照《天津外国语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津外大校〔20148号)执行。

5)会议期间发生的专家咨询费必须单列,归入专家咨询费项目,须附专家身份证件复印件(境外专家护照复印件或通行证复印件),并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报销按照《天津外国语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津外大校〔201589号)执行。

4.设备费。一般情况下,使用项目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单价在1000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属于固定资产,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报增手续,方可报销。

5.专家咨询费。

1)支付给专家的咨询费,须附专家身份证件复印件(境外专家护照复印件或通行证复印件),原则上采用银行卡支付,并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以单位名义提供的咨询服务不属于专家咨询,不得在专家咨询费里列支。

3)项目组成员、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不得领取专家咨询费。

6.劳务费。

1)劳务费须支付给非项目组成员和无工资收入的项目组成员。

2)劳务费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由经费使用签批人审批后提交财务处,从严控制现金支出。

7.印刷出版费。

1)出版费报销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2)打印、复印等印刷费报销须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单张发票200元以上(含200元)须附印刷清单。

8.科研协作费。

1)外拨协作费支出须以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单位是公司、企业的,须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须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

2)外拨协作费时,项目负责人须持项目批复预算书、项目经费转拨合同,经科研处和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办理。自经费转拨之日起30天内,需将收款方开具的合法入账凭证交到财务处,否则视为违规,由项目负责人追回转拨经费。

3)项目经费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项目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或个人。

9.其他支出。

1)通讯费(互联网服务费、邮寄费)是指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因项目研究需要发生的电话费、网络使用费、邮寄费等,报销时须持实际消费发票在符合规定范围内报销,预存话费以及非项目组成员发生的通讯费不予报销。

2)其他支出涉及天津市政府采购范围或市教委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间接费用

为更好体现对科研人员的激励,间接费用100%用于项目绩效支出,不提取管理费。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严格制定支出规则,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项目绩效支出,充分发挥项目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项目绩效支出不计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

1.项目立项后,可使用间接费用总额度的50%进行项目绩效支出;

2.项目办理结项手续,并通过鉴定验收正式结项后,可使用间接费用的全部额度进行项目绩效支出。

第二十七条  对报销票据、附件的要求:

(一)项目负责人应提供反映真实业务发生的报销票据,并对票据的合规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负责。对无法查验其合法性、真实性的发票,会计人员可不予办理。

(二)报销票据为法人单位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财政收(票)据的,票据须具备付款单位名称、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金额大小写等要素,财政收(票)据须盖有收款单位(即开票单位) 财务专用章和财政部门票据监制章,税务发票须盖有收款单位(即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和税务部门票据监制章,其中付款单位名称为“天津外国语大学”。

(三)对购物发票上开具名称及附件的要求:

所有购物发票应列明具体购物名称;发票未开具具体购物名称的,报销时须附加盖销售单位有效印章的购物清单或复印件。

(四)使用公务卡结算取得的票据,按照《天津外国语大学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津外大校〔201595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经费决算

第二十八条  科研项目结项时须进行经费决算,项目负责人应在财务处的协助下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项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项目尚有应付未付账款的,应在项目清账前处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财务处根据经费预算和开支情况如实编制经费决算报告,并按要求报财务处、审计处和科研处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委托单位。

第三十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获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委托单位批准结项后,剩余的项目经费为结余资金,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须在规定时限内报销完结余资金。结余资金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在规定时间期限内未及时报销完的项目经费,将由学校科研处知照财务处,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零余额科研项目经费,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要求使用。

第三十一条  受资助项目因故中止和撤销的,由科研处及时知照财务处清理账目,停止开支。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按项目下达部门要求上交或由学校另行安排,未拨经费则停止拨款。

第三十二条  对无故延期和不按合同执行的项目,项目负责人既不说明原因,又不能提出解决办法的,由科研处知照财务处暂停或终止该项目的经费使用。

第七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三条  学校科研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职能部门及各二级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完善经费管理制度体系,定期或不定期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开展监督检查,实现科研项目经费的全过程管理,形成良好的校内监督长效机制。

(一)财务处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二)对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超出规定使用范围和支出限额、挪用项目资助经费的责任人,科研处将会同财务处、审计处,对其进行严肃批评,并责成其归还全部不合理开支。

(三)审计处依据相关法规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审计检查等工作,对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

(四)资产管理处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对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及学校各职能部门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的审计检查。

第三十五条  学校逐步健全科研经费管理机制。对组织不力或管理不当的项目和单位,学校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告(函告)项目委托单位。涉嫌违纪违法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除本办法明确适用的科研项目外,其他类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学校将根据情况,适时对本办法进行调整。《天津外国语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津外大校〔20159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并协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天津外国语大学办公室                  201710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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