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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国语大学讲课(讲座)费、评审费和验收费管理办法》 (津外大校〔2016〕47号)
2021-08-31 10:04     (点击: )

 

 

天津外国语大学文件

 

津外大校〔201647

———————————————————— 

 

 

关于印发《天津外国语大学

讲课(讲座)费、评审费和验收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天津外国语大学讲课(讲座)费、评审费和验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天津外国语大学       

201661       

 

 

 

 

 

 

天津外国语大学讲课(讲座)费、评审费

和验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专家讲课(讲座)、项目评审和验收工作,严格控制各类讲课(讲座)费、评审费和验收费的发放,规范经费使用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行政〔201423号)、《市教委关于印发市教委机关讲课费、评审费和验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教委财〔20153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部门经费、校级及财政项目、科研项目等聘请专家进行讲课(讲座)、项目评审和验收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专家讲课(讲座),是学校各部门、各学院及项目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举办的各类讲课(讲座)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评审和验收,是学校各部门、各学院和项目负责人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并需报送项目评审或验收结果,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履行职权的各类评审和验收活动。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各学院及项目负责人应将讲课(讲座)费、项目评审费和验收费纳入预算申报管理,在核定的预算额度控制内使用。各级各类项目的讲课(讲座)费、项目评审费和验收费应按批准的项目预算中所列预算额度管理,在预算额度内控制使用。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工作目的的活动。

第六条  学校开展的各类专家讲课(讲座)、项目评审和验收工作,应提前做好计划,制定好工作方案,填写《举办讲课(讲座)活动、评审和验收活动工作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讲课(讲座)活动、项目评审和验收活动的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举办活动的依据、聘请专家情况及详细经费预算等。工作方案由承办部门、学院负责人审签,于活动开展前,上报分管校领导批准,作为财务报销附件。

第七条  科研项目开展专家讲课(讲座)、项目评审和验收工作,填写《举办讲课(讲座)活动、评审和验收活动工作方案》,由项目负责人审签,活动开展之前报科研处负责人批准,作为财务报销附件。

第八条  组织项目评审和验收工作,原则上应邀请校外教学、科研等单位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知名专家、学者参加。项目评审和验收工作要严格限定参加人数,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超过7人。

第九条  各部门、学院及各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控制项目评审和验收工作费用的发放范围,除按规定向参与评审和验收工作的专家支付费用外,不得向专家组成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发放相关费用。

第十条  外聘专家讲课(讲座)费的开支标准为(税后):

(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 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 元;

(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 元。

第十一条  外聘专家评审费和验收费的开支标准为(税后):

(一)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人每天最高8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人每天最高500 元。

(二)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评审费和验收费标准为: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人每天最高400 元,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人每天最高300 元。

第十二条  各部门、学院及项目负责人举办的讲课(讲座)、项目评审和验收活动,确实需要由校内正式教职员工担任专家,须将审批后的工作方案报人事处备案,从绩效工资预算列支,支付标准同校外专家。

第十三条  支付专家讲课(讲座)费、评审费和验收费,需通过银行卡发放,不得以现金的方式发放。

第十四条  各部门、学院及项目负责人发放讲课(讲座)、评审、验收费,外聘专家需填写《天津外国语大学外聘劳务个人负税发放表》、《天津外国语大学外聘劳务部门负税发放表》,校内人员需填写《天津外国语大学校内人员劳务费发放表》,提供聘请专家姓名、职务或职称、工作量、发放标准、金额、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信息,签批按《天津外国语大学经费支出审批制度(暂行)》(津外大校〔201627 号)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学院及项目负责人要切实加强管理,相关负责人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费用不予申报;财务处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签批不齐的费用不予支付。

第十六条  对于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讲课费、评审费和验收费的,由学校依据有关文件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审计处、纪检监察室要加强监督,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本办法得到贯彻落实。

第十八条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如遇上级出台新的文件,本办法将根据文件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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