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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国语大学经费使用办法》(津外大校〔2020〕17号)
2020-05-27 17:03     (点击: )

 

 

 

 

 

 

天津外国语大学文件

 

 

津外大校〔202017

 

 


关于印发《天津外国语大学经费使用办法

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天津外国语大学经费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外国语大学       

                             2020526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外国语大学经费使用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经费管理、规范内控流程、明确审签要件和重点事项,按照上级和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签批及支付要求

(一)学校经费使用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审批,严格执行《天津外国语大学经费支出审批制度(修订)》(津外大校〔202011号)的规定。学校各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本单位经济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

(二)严格执行预算,按照预算规定的项目、额度合理使用审批资金,不得随意调整预算或超预算审批经费支出。

(三)凡需事前审批的经济业务事项,实际发生金额超过预计金额的,若超过需分管领导签批额度,报销时需分管校领导再次审批。

(四)属于天津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其他非现金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选择线上结算时,需绑定公务卡。报销时提供公务卡结算POS条或银行打印的公务卡交易明细。

二、票据规范性要求

(一)各单位(部门)发生的支出应按照政策相符性、与教学科研任务相关性及经济合理性的原则,取得真实、合法的报销凭证进行财务报销。部门行政负责人对支出负责。财务人员对票据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不合规票据不予报销。报销凭证须符合以下要求:

1.合理性

发票或收据上须注明购物或接受劳务服务的单位全称(天津外国语大学)、纳税人识别号(发票)、票据开具日期、经济业务的名称、数量、单位、单价、金额、开票人。发票上的内容一律不得涂改。汇总开具的发票或收据,应附开票单位开具的清单。

2.合法性

发票上须有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和开具单位发票专用章;收据上须有财政部门收据监制章和开具单位的财务专用章。票据开具单位应与合同等合法有效的经济业务事项文书(凭据)上列明的单位一致。

3.真实性

取得电子发票的,经办人应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核查,保证票据真实唯一,并由经办人在发票打印件签字。发票或收据开具内容与实际经济业务一致并与开票单位的经营范围相符;金额的大小写相符;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相一致。

财务报销时应按规范要求填制报销凭证,内容齐全;对特殊支出的内容、事由需作必要的书面说明。

(二)对票据报销的时间要求:所有经济事项的财务报销应在票据开出后12个月内履行报销手续,超过期限的,原则上不予报销。

用暂付款方式办理的经济业务事项,借款人应及时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结算手续,核销暂付款。

1.购置设备借款,从设备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限在30日内办理报账核销手续。

2.修缮工程借款,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编制工程决算并送交审计处进行结算审计,在审计意见书出具30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3.其他借款的报销时限均为借款后30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三)财务部门在报销审核过程中发现的虚假票据,不予报销,并登记备案。事后复核检查过程中查出的虚假票据,当事人应在限期内退回已报销款项,并做出文字说明。对于当事人故意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各类经费的使用规范及相关要求

(一)“三公”经费及重点公务支出经费

1.国内公务及外事活动接待费

1)各单位(部门)对接待活动应严格把关,规范支出。经费负责人应能说明接待对象、接待缘由和接待情况。

2)国内公务接待,原则上安排在校内餐厅就餐,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的伙食标准自行用餐。正餐人均不得超过60元,早餐人均不得超过20元。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提供宴请一次,人均不得超过120元。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不得列支购买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费用。

3)接待外宾,餐费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宴请原则上只安排一次。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外宾5人(含)以内,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在1:2以内安排。外宾在华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和酒店除房费外其他消费,均由外宾自理。外宾住宿以校内为主,副校长及以上级别的外宾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4)报销接待费时需提供《天津外国语大学公务接待审批表》、《天津外国语大学公务接待清单》、派出单位公函或学校邀请函、财务票据(含明细)、礼品领用单(外事接待)、租车合同、公务卡结算POS条或银行打印的公务卡交易明细等,其中《天津外国语大学公务接待审批表》为事前审批要件。单笔预计接待金额2千元(含)以上的公务接待还须经分管校领导事前二次审批。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包括保险费、燃料费、维修保养费、路桥费、通行证办理费、停车费、车检费等。报销时须提供《天津外国语大学公务用车登记表》、财务票据(含明细)、公务卡结算POS条或银行打印的公务卡交易明细等。单笔金额2万元(含)以上的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还须分管校领导二次审批。

3.因公出国(境)费(含国际学术交流费)

1)凡使用国家或学校、个人、组团单位或邀请方经费赴国(境)外参加会议、任教、访问、合作研究、学习等相关公务活动的,均应纳入因公出国(境)管理范畴,按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不履行因公出国(境)任务报批手续,擅自出国执行公务活动。

2)因公出国(境)费用严禁超预算支出,住宿费在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伙食费、公杂费在标准内实行包干管理。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校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为我校出访团组仅提供交通接待的,出国人员可按标准的40%领取公杂费。出国人员在境外往返机场的交通费用,参照城市间交通费有关规定执行。

3)外文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翻译人签字。涉及外汇结算的费用报销,按费用发生或换汇时中国银行当天外汇牌价中间价为汇率换算标准。

4)因公临时出国(境)时购买机票,购票人应遵从政府采购要求,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填写《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和改变中转地审批表》,并事先报经单位外事部门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5)因公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馆等外交机构以及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不得用公款互相宴请。不得接受服务管理对象宴请和赠礼。

6)因公出访团组应在回国后1个月内完成报销手续,严格执行出访报告报送制度,向外事部门提交有全体团员签字的出访期间《出访期间的实际日程安排》和《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报告表》。

7)因公出国(境)费用报销须提供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学校请示文件、《因公出国(境)任务和预计费用审批意见表》、《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和改变中转地审批表》、《因公出国(境)费用明细表》、护照复印件(含首页、签证页和出入境记录页)、财务票据(含明细,国外票据需翻译,并由翻译人签字)、机票政采查验单、外汇牌价表、公务卡结算POS条或银行打印的公务卡交易明细等。其中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学校批准文件、《因公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和改变中转地审批表》为事前审批要件,单次因公出国(境)预计金额2万元(含)以上还须由分管校领导事前二次审批。

4.差旅费、参加会议、培训费

1)参加会议、培训、调研等公务活动,必须按规定事前报经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2)包干使用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须据实申报。对于超标准、超范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一律由出差人自行承担。

3出差人员中途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须在《天津外国语大学国内公务出差审批单》中列明,并由签批人事前审批。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发放天数应扣除回家探亲办事及绕路的天数。

4)出差时乘坐飞机的,购票人应遵从政府采购要求,通过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www.gpticket.org)或机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购买,以标注有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号码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采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购票人可以购买在公务机票销售渠道以外的其他机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但所购票价应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购票人应当提供同一购票时点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截取的同时刻同航班舱位的价格截图等材料,以证明其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并作为报销凭证的附件。

5)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得驾驶私家车出差,也不得租用车辆出差。对于在偏远、边境地区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工作(一般为科研项目),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要自驾车或者租车前往的,须在《天津外国语大学国内公务出差审批单》中列明,并由审批人事前审批后,租车费、发生的汽油费和过路过桥费方可凭据报销。自驾车或者租车出差的,不发放市内交通费。对于由于自驾车或者租车所引起的安全问题,由出差人个人承担。

6)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学生实习等工作,住在学生宿舍和教室等对方不收取住宿费的,出差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由经费负责人审核,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对方收取住宿费但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提供住宿情况说明、住宿费收取方出具的盖章或签字的收条等证明材料,并由经费负责人签字确认情况属实后,可以分别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7)出差途中各段行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如不完整,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8)出差人员出差期间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9)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10)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11)公务出差参加培训、会议、调研等,报销时须提供《天津外国语大学国内公务出差审批单》、《天津外国语大学差旅费报销单》、培训或会议通知原件、财务票据(含明细)、机票政府采购查验单、非政采机票比价截图、公务卡结算POS条或银行打印的公务卡交易明细等。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房间数、单价等基本信息。其中《天津外国语大学国内公务出差审批单》为事前审批要件,单人单次出差预计金额超过5千元(含)还须经分管校领导事前二次审批。

5.举办会议费

1)各单位(部门)不得借开会之名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不得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发放土特产品、礼品等。提倡从简办会,厉行节约。

2)举办会议实行归口审批,严格控制会议天数及参会人数,会议费开支实行会前预算、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部门)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对于不发生的事项,编制会议费预算和报销时,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不安排住宿的会议不能列支住宿费用,预算和报销额度不能超过无住宿费的支出标准。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学术类

会议

220

140

90

450

行政类

会议

180

130

40

350

会议费定额控制标准中“其他费用”包含: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会议聘请专家发生的咨询费、评审费、讲座费等其他费用,参照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3)会议费中严禁列支:招待费、酒水、花草、背景板制作费、水果茶歇,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旅游费、健身娱乐活动费、纪念品、礼品及其他与会议活动无关的费用、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4)举办会议所发生的会议费(餐费、会议室租金、住宿费)须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5)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天津外国语大学举办行政类会议审批表》(含预算)、《天津外国语大学举办学术类会议申请表》(含预算)、《天津外国语大学行政类会议经费决算单》、《天津外国语大学学术类会议经费决算单》、会议签到表、会议通知(包含会议议程)、《天津外国语大学采购计划申请表》、合同、财务票据(含明细)、公务卡结算POS条或银行打印的公务卡交易明细等。其中《天津外国语大学举办行政类会议审批表》、《天津外国语大学举办学术类会议申请表》、《天津外国语大学采购计划申请表》为事前审批事项,举办会议预计金额2万元(含)以上还须报分管校领导事前二次审批。

6.举办培训费

1)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280

130

60

30

500

2)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单位(部门)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结算报销。对于不发生的事项,编制培训费预算和报销时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特别是不安排住宿的培训不能列支住宿费,预算和报销额度不能超过无住宿费的支出标准。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

3)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各单位(部门)应根据授课老师的资历、经验、业务专长等实际情况,参照办法规定的标准合理确定讲课费用。

在实际工作中,对具有行政职务的人员,副处级及以下干部可以按照不高于副高级职称人员标准给予讲课费;局级及正处级干部可以按照高级职称人员标准给予讲课费。对具有中级职称及以下人员,可以按照不高于副高级职称人员标准给予讲课费。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45分钟内最多按1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4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

5)报销培训费时,应当提供经审批的《天津外国语大学举办培训审批表》(含预算)、《天津外国语大学采购计划申请表》、决算、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委托其他培训机构培训的还应附与该机构签订的培训合同(协议)等文件及该培训机构出具的财务票据(含明细)、公务卡结算POS条或银行打印的公务卡交易明细等。其中《天津外国语大学举办培训审批表》、《天津外国语大学采购计划申请表》为事前审批事项,举办培训单笔预计金额2万元(含)以上的还须报分管校领导事前二次审批。

(二)日常办公经费

7.办公用品、专用材料等物资购置费

购买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金额5万以下的办公用品、专用材料等物资,需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商城平台实施采购。平台查询不到所需物资,提出采购需求无供货商能提供所需物资的,可自行采购。购买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集中采购目录外但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物资,申请部门需拟定《天津外国语大学采购计划申请表》,进行采购审批。报销时须提供《天津外国语大学采购计划申请表》、供货商无法提供该物资的截图、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合同、财务票据(含明细)、公务卡结算POS或银行打印的公务卡交易明细其中《天津外国语大学采购计划申请表》为事前审批事项,单次购置物资预算金额5万元(含)以上还须经分管校领导事前二次审批。

8.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购置费

1)固定资产是指单位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1千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千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图书采购,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无形资产是指单位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应当作为无形资产管理。购置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照政府采购要求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并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2)购置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财务报销时须提供《天津外国语大学采购计划申请表》、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财务票据(含明细)、设备验收单,资产报增单、公务卡结算POS条或银行打印的公务卡交易明细等。其中《天津外国语大学采购计划申请表》为事前审批事项,单次购置资产预计金额5万元(含)以上还须经分管校领导事前二次审批。

9.外聘劳务费

1)外聘劳务费包括讲座(讲课)费、项目评审费和验收费、咨询费、答辩费等,发生的外聘劳务费应在核定的标准内发放。

2)外聘劳务费的发放应保证内容真实、手续合法。严禁虚报、冒领外聘劳务费,严禁用报销票据的方式变相发放外聘劳务费。严禁任何虚假事项套取现金的行为。

3)外聘劳务费报销时须提供校外劳务发放表、《举办讲课(讲座)活动、评审和验收活动工作方案》等资料,提供领款人姓名、职务(或职称)、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信息,外籍须提供护照复印件,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发放现金。外聘劳务中的讲课(讲座)费、评审验收费需将《举办讲课(讲座)活动、评审和验收活动工作方案》作为事前审批事项,单笔预计金额5千元(含)以上还须分管校领导事前二次审批。其他外聘劳务按照审批制度要求进行审批。

10.市内交通费

报销出租、地铁、公交等市内交通费时,应在《天津外国语大学市内交通报销单》上注明日期、办事人员、起止地点、事由等,并附财务票据,如采用“滴滴出行”等网约车方式发生的市内交通费,报销时还须提供行程单。地铁、ETC等充值款票据不能报销。

11.租车费

学生活动、日常公务等需租用车辆的,应签订正式合同,列明车辆规格、行车路线、费用计算依据、学校与租车公司的权利义务等信息。单笔预算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事前应进行采购审批。报销时需提供合同、财务票据(含明细)、乘车人员名单,列明用车事项,并加盖部门公章、《天津外国语大学采购计划申请表》等。单笔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租车费还须经分管校领导事前二次审批。

12.其他日常办公经费

1)其他日常办公经费包括资料费、设计制作费、打印费、复印费、印刷费、桶装饮用水费、邮寄费、电话费、加班餐费、出版费等。报销时,须提供详细品名、数量、单价的正式发票,发票无法详细列明的,须附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明细清单,大额支出须提供正式合同等。单笔5万元(含)以上须经分管校领导二次审批。

2)涉及发放奖品的,报销时还须提供发放奖品领取人签字名单,附活动及奖项设置情况说明,并加盖部门公章。

3)涉及加班餐费的,报销时还须提供《加班餐费明细表》,注明加班人员名单,加班日期,事由,标准等信息。加班餐费一事一结,单笔支出2千元(含)以上还须分管校领导二次审批。

4)涉及设计制作费、出版费、学生活动费(留学生文化探访费)、咨询费、审计费等服务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集中采购目录外但单笔预算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事前应进行采购审批。报销时还须提供《天津外国语大学采购计划申请表》,并由分管校领导进行事前二次签批。

(三)后勤保障经费

13.修缮工程项目维修费

1)工程造价(含设计费)在2万元(不含2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应进行备案审计;工程造价2万元以上(含2万元)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修缮工程项目应进行结算审计;工程造价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经校长办公会同意后,审计处对其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2)修缮工程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要求执行政府招标采购程序,工程中符合固定资产入账标准的物资采购需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3)报销房屋建筑物修缮款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供立项批复文件、预算及调整预算批复文件、固定资产报增单、《天津外国语大学(基建、修缮项目)工程款支付表》、《天津外国语大学(基建、修缮项目)二类费用支付表》、《天津外国语大学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备案表》、审计报告、招投标文件、工程合同、工程结算书、工程验收单、财务票据(含明细)、借款单等资料。其中立项批复文件等为事前审批事项。工程造价在5万元(含)以上项目,还须报分管校领导二次审批。预(概)算投资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建设、维修项目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100万元(含)以上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14.能源费

能源费包括水费、电费、燃气费、取暖费等,由归口管理部门办理暂付款手续付款,支付后按制度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管理部门提供正式发票冲账,单笔金额超过5万元(含)的能源费支出,还须分管校领导二次审批。

15.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包括生活用房、办公用房、校园内部物业管理费、卫生清洁费、物业安保服务费等。物业管理事项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同一合同,首次报销时须提供《天津外国语大学采购计划申请表》、中标通知书、财务票据(含明细)、合同等资料。其后,在合同期内按约定付款仅需提供发票。《天津外国语大学采购计划申请表》为事前审批事项,单笔预计金额超过5万元(含)以上的物业服务费还须分管校领导二次审批。

四、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要求

1.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经费预算是项目经费使用的基本依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报销科研项目经费时,须依据预算进行审核。间接费用计提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严禁超额提取、变相提取、重复提取。

2.纵向项目经费、横向项目经费支出审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即项目负责人为本项目财务审批人。由项目负责人独立完成的项目,由其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校级项目经费及校配套经费的使用由科研处负责人审批。

3.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应遵从相应科目的支出规范,并按照《天津外国语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规定,符合以下要求:

1)图书资料费。使用项目经费购买与研究工作相关的图书资料,原则上可由教师自行采购,每张发票须附购物小票或清单;单笔报销金额在2千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必须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方可报销。

2)数据采集费。数据采集费报销须附数据采集说明,列明数据采集目的、对象、方法等。与公司开展咨询合作,须附合同书,签署合同书前须先到科研处审核备案。

3)调研差旅费。须符合差旅费报销规定,非项目组成员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个别属项目负责人聘请的,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说明事由。

4)通讯费。报销时须持实际消费发票在符合规定范围内报销,预存话费以及非项目组成员发生的通讯费不予报销。

5印刷出版费。打印、复印等印刷费须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单张发票200元以上(含200元)须附印刷清单。

6)会议费。会议期间发生的专家咨询费必须单列,归入专家咨询费。

7)设备费。一般情况下,使用项目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需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的(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属于固定资产,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报增手续,方可报销。

8)专家咨询费。支付给境外专家的咨询费,须附专家护照复印件。以单位名义提供的咨询服务不属于专家咨询,不得在专家咨询费里列支。项目组成员、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不得领取专家咨询费。

9)劳务费。劳务费须支付给非项目组成员和无工资收入的项目组成员。由经费使用签批人审批后提交财务处,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

10)协作费。外拨协作费支出须以项目合同为依据,须提供收款单位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外拨协作费时,项目负责人还须持项目批复预算书、项目经费转拨合同,经科研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办理转拨手续。项目经费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项目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有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或个人。

五、本办法对经费使用中常见问题进行梳理与明确,具体执行以相关文件为准,各项业务参考文件见附录《文件依据》

六、如遇上级部门出台新的规定涉及本办法中的内容,学校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文件修订或补充事项通知

七、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经费使用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另行规定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天津外国语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费管理和使用的通知》(津外大校〔201648号)废止

 

附录:文件依据

1.《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制度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津财行政〔201947号)

2.《天津外国语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津外大校〔20149号)

3.《天津外国语大学外事接待管理办法》(津外大校〔201866号)

4.《天津外国语大学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津外大校〔201745号)

5.《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

6.《财政部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4号)

7.《国家外专局 财政部印发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12126号)

8.《天津外国语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津外大校〔201868号)

9.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行政〔201926

10.《市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教财〔201969号)

11.《财政部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

12.《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库〔2014180号)

13.《天津外国语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津外大校〔201737号)

14.《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津财规〔20174

15.《天津外国语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津外大校〔20148)

16.《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津财规〔20175

17.《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延长天津市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等规定执行期限的通知》(津政采〔201933号)

18.《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津政采〔201839号)

19.《市教委关于所属预算单位试行电子商城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津教委财〔201613号)

20.《天津外国语大学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津外大校〔201439号)

21.《天津外国语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津外大校〔201442号)

22.《天津外国语大学讲课(讲座)费、评审费和验收费管理办法》(津外大校〔201647号)

23.《天津外国语大学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规定》(津外大校〔201625号)

24.《天津外国语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津外大校〔2017106号)

25.《天津外国语大学经费支出审批制度(修订)》(津外大校〔202011号)

26.《天津外国语大学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津外大校〔201595号)

27.《天津外国语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试行)》(津外大校〔201637号)

 

附件:1.学校主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内部控制流程

      2.学校主要经济业务事项的财务报销要件                        

 

 

 

 

 

 

 

 

 

 

 

 

                                                        

天津外国语大学办公室                     2020527日印发

附件【附表2:学校主要经济业务事项的财务报销要件.xls已下载
附件【附表1:学校主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内部控制流程.xls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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