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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国语大学经费支出审批制度(修订)》(津外大校〔2020〕11号)
2020-04-17 10:19     (点击: )

 

 

 

 

 

 

天津外国语大学文件

 

 

津外大校〔202011

 

 

 

 


关于印发《天津外国语大学

经费支出审批制度(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天津外国语大学经费支出审批制度(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外国语大学       

2020415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外国语大学经费支出审批制度(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经秩序,确保各级责任主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科学、合理、安全、有效地使用各项资金,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教财〔2012488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天津外国语大学章程》、《天津外国语大学经济责任制(修订)》(津外大校〔201352号)、《天津外国语大学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津外大校〔201353号)、《天津外国语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实施办法》(津外大党〔2018130号)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根据各项支出的不同情况,按照“责、权、利相统一”及“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划分审批权限,分级负责、分级审批。校内各级负责人按照学校章程及“三重一大”等相关政策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审批经费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负责。既行使领导职权,确保事业任务的顺利完成,又承担经济责任,确保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受损失。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本单位经济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各学院重大经费使用需经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原则上由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按照预算、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落实的经费支出,实行校领导按分工负责,进行二次审批。

第四条  严格执行预算,按照预算规定的项目、额度合理使用审批资金,不得随意调整预算或超预算审批经费支出。

第五条  经费审批要统筹兼顾,确保重点。首先保证人员经费、正常运转经费和专项经费的专款专用,其他各项预算支出按轻重缓急,妥善安排。

第六条  加强事前审批。经费使用人应提供真实完整的计划资料。对由各职能部门归口管理的经费,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批或执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二章  经费支出审批责任

第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是学校经费支出的最终责任人,审批分管部门及分管工作领域的预算内校级专项经费、5万元(含)以上部门经费、超出一定额度的重点公务事项、500万元(含)以上的大额资金流动等。

第八条  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组织制定财务支出审批办法,审批分管部门及分管工作领域的预算内校级专项经费、5万元(含)以上的部门经费支出、超出一定额度的重点公务事项、100万元(含)以上的大额资金流动等。

第九条  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分工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履行管理职责,审批分管部门及分管工作领域的预算内校级专项经费支出,5万元(含)以上的部门经费、超出一定额度的重点公务事项支出。

第十条  财务处负责人在校长、分管副校长领导下,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审批本部门经费支出、100万元以下的大额资金流动。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本部门、本单位的经费支出。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审核批准所负责的项目支出。

第三章  经费支出审批内容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预算管理,预算经费指标下达后,原则上不做调整。未列入学校预算或年度预算调整的,单笔金额10万元以下支出,各部门、各单位提出调整依据及方案,报校长审批;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大额度资金款项支出按照学校议事规则,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单笔支出金额50万元以上(含)的大额度资金款项支出按照学校议事规则,由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人员经费支出审批

(一)学校各类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缴费、绩效工资、公积金、抚恤金、丧葬费、生活补助、探亲旅费、物业服务补贴、采暖补贴、提租补贴、遗属补助等,由人事处根据国家、地方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经费预算额度和标准审批。如遇国家、地方以及学校政策变化需调整,且涉及范围较广、涉及金额较大的,由人事处报校长办公会通过,按照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或校发文件进行审批。

(二)按学校规定分配给各部门、各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各部门、各单位创收形成的收入经批准用于人员经费的,由各部门、各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

(三)科研项目提取间接费用用于人员经费的,由科研处按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审批。

(四)学生奖学金、助学金由学生处、研究生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人根据资金使用规定及预算批复金额审批。各部门、学院设立的奖、助学金由本部门、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

(五)学校各类人员的医药费、住院费二次报销、社保转入医疗保险发放等,按照学校规定由医务室负责人审批,其中离休住院费由离退休管理处负责人同时审批,生育津贴发放由人事处负责人审批。

(六)专用基金支出须符合国家规定,其中职工福利基金由人事处审批,其他职能部门牵头管理的职工福利,由相应部门负责人审批;住房基金由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审批;学生困补基金、学生奖助基金由学生处负责人审批;食堂价格平抑基金由后勤处负责人审批。

第十五条  部门经费支出审批

(一)部门经费指经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的学校预算所分配至各部门、各单位的经费,包括本科及研究生教学单位的教学经费、行政部门包干经费、业务部门履行职能使用的专项业务费(如招生经费)、科研机构使用的科研经费、部门开展培训等活动形成的补充经费、创收经费、部门符合财政代收代付要求管理的代管经费等。

(二)各部门、各单位使用部门经费所发生的办公费、零星印刷费、电话费、学生活动费等支出,除需审批的重点公务事项外,单笔支出在5万元以下的,由本单位、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批;单笔业务支出金额5万元(含)以上须报分管校领导二次审批。

(三)部门经费需审批的重点公务事项见下表:

重点公务事项

金额(单笔支出)

审批人

是否需事前审批

公务接待费

2千元以下

部门负责人

2千元(含)以上

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

加班餐费

2千元以下

部门负责人

2千元(含)以上

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

职工福利支出

2千元以下

部门负责人

2千元(含)以上

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

外聘讲座费、评审费和验收费

5千元以下

部门负责人

5千元(含)以上

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

差旅费、会议费(参加)、培训费(参加)

5千元//次以下

部门负责人

5千元(含)//次以上

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

会议费(举办)、培训费(举办)、因公出国(境)费

2万元以下

部门负责人

2万元(含)以上

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2万元以下

部门负责人

2万元(含)以上

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

 

1.公务接待费指学校接待有关单位、外宾到校参加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等活动发生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等。加班餐费指因加班产生的本部门职工或勤工助学学生的餐费等。公务接待费及加班餐费须一事一结,单笔业务(预计)支出金额2千元(含)以上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中公务接待费需事前审批。

2.福利支出指各部门、各单位慰问生病职工、学生等发生的支出,范围和标准须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只能从部门补充、创收经费列支,单笔业务支出金额2千元(含)以上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各部门、各单位外聘专家发生的讲座费、评审费和验收费支出,须符合《天津外国语大学讲课(讲座)费、评审费和验收费管理办法》(津外大校〔201647号)文件规定,单笔业务(预计)支出金额5千元(含)以上须报分管校领导事前审批。

4.各部门、各单位差旅费、会议费(参加)、培训费(参加)单人单次(预计)支出金额5千元(含)以上须报分管校领导事前审批。

5.各部门、各单位会议费(举办)、培训费(举办)、因公出国(境)费,单笔业务(预计)支出金额2万元(含)以上须报分管校领导事前审批。

6.各部门、各单位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单笔支出金额2万元(含)以上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四)各部门、各单位财务事项审批人发生变更,须经学校批准或行政负责人书面授权,并预留新任审批人手写签字。行政负责人书面授权的,须明确新任审批人审批权限及时限。

(五)新任和原任部门财务事项审批人工作交接期间,应清理本部门暂借款及相关财务事项,由部门备案并尽快到财务处完成报账手续;新任负责人审批权启用后,报销原任负责人已审批的支出时,须新任负责人同时审批。

(六)学校内部各部门之间经费划拨由经费支出部门负责人审批,由财务处划拨至相应部门。

(七)各部门、各单位因对经费控制不严、使用不当而提前用完经费指标的,财务处将停止报账,不再追加经费指标,也不得提前启动下年度经费抵补。

第十六条  预算内校级专项经费支出审批

(一)预算内校级专项经费是指学校预算安排的有特定用途的专项经费,校级专项经费的使用应符合预算指定的用途并在预算额度内合理开支。

(二)各部门、各单位在教学、科研、日常管理等活动中发生的支出,符合校级专项经费使用范围及要求,拟使用校级专项经费的,须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或学校指定的专项经费负责人审批。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出审批

(一)专项资金指根据上级和主管部门要求用于专门用途的资金,由上级和有关主管部门下拨与学校配套经费共同构成。专项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财务处按专项资金项目分别设立专户,实行专项核算。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科学规划,落实资金分配,注重实效。项目牵头部门以及项目实施单位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展情况、使用效率严格控制把关。各项支出应按照上级批复指定用途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审批。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审批

(一)科研项目经费(纵向科研、横向科研、校级科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经费管理体制。对于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科研项目经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天津外国语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津外大校〔2017106号)要求。

(二)科研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科研处对科研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三)纵向项目经费、横向项目经费支出审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即项目负责人为本项目财务审批人。由项目负责人独立完成的项目,由其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校级项目经费使用由科研处负责人审批。科研项目经费报销时,单笔报销经费超过5千元(含)的,须经科研处负责人审批;单笔经费超过1万元(含)的,须经分管科研工作校领导审批。

(四)科研项目配套经费支出审批按照《天津外国语大学科研项目配套经费资助办法》执行。

第四章  其他相关问题的说明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行政负责人个人发生的费用支出,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副校级领导发生的费用支出,应由校长审批。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发生的费用支出,相互审批。

第二十条  各项经费支出发生后,应及时完成审批手续。一切经济业务的报销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不符合财务制度的,不予报销。跨年度(超过12个月)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经费支出的绩效考核与评价。审批人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办法规定、预算经费开支范围、审批权限对审批事项进行审核,同意支出的,应签字并注明从何种经费支出,对提供票据不合格、超出预算范围和标准的支出,各级审批人应予拒签。

第二十二条  同时办理两笔以上相同或类似、单据编号连续或相近业务的,视为同一笔业务,按单笔业务审批处理,不得将一笔支付业务分割为若干单笔业务报销。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审核人员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审批手续不全的应当退回,并要求补充、更正相关信息。对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第五章  经费支出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健全财务信息披露机制,依法依规公开财务信息。各部门、各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经费使用情况合理公开。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审计、巡察部门充分发挥监督职责,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依法依规对学校经费支出予以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经费支出及审批业务。如遇上级部门出台新的规定涉及本制度中的内容,财务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补充修订。

第二十七条  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经费审批参照本制度,结合实际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天津外国语大学经费支出审批制度(暂行)》(津外大校〔201627号)予以废止,校内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天津外国语大学国内公务出差审批单

2.天津外国语大学公务接待审批表

3.因公出国(境)任务和预计费用审批意见表

4.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和改变中转地审批表

5.天津外国语大学举办行政类会议审批表

6.天津外国语大学举办学术类会议申请表

7.天津外国语大学举办培训审批表

8.举办讲课(讲座)活动、评审和验收活动工作方案

9.天津外国语大学采购计划申请表(2018年版)

 

 

 

 

 

 

 

 

 

 

 

                                                         

天津外国语大学办公室                      20204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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