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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国语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 (津外大校[2014]9号)
2019-05-30 16:05     (点击: )

天津外国语大学文件

 

 

津外大校〔20149

 ————————————————————

 

 关于印发《天津外国语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天津外国语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外国语大学

2014415

 

 

 

 

 

 

天津外国语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及《天津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主要指上级部门、上级领导、校外有关单位到学校视察工作、检查指导、参加会议、考察调研、出席会议、学习交流等活动。

第三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各单位要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减轻接待单位的负担。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异地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国内公务接待应根据公务活动的层次、性质和内容等,按照谁牵头,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结合部门职能确定接待责任单位。以下重大接待,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牵头,协调相应校级领导出席:

(一)接待来校视察指导工作的领导、重要嘉宾;

(二)各类校级重要会议、签约与庆典等仪式活动;

(三)其他经校领导批示由学校办公室牵头的接待活动。

除上款规定以外,其他国内公务接待由各相关单位负责;如有关活动内容涉及学校多个部门,可由学校办公室统筹协调。

第六条学校建立健全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公务接待应当填写《天津外国语大学公务接待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明确公务接待对象、事由、人员、接待地点、预算等信息,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书面报批的,可以按照公务接待审批权限先口头向有关领导请示同意,待公务接待结束后再补办审批单。

第七条学校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八条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有意造势或搞夸张性宣传。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严禁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第九条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兄弟院校校领导及其他重要客人根据需要安排接送站,其他客人一般不安排接送。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尽量减少用车数量。校内出行活动尽量步行。

第十条需要安排接待对象住宿的,接待单位可以提供帮助。来访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一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国家与天津市财政部门规定的伙食标准自行用餐,原则上一律安排在国际交流中心等校内餐厅。正餐人均不得超过60元,早餐人均不得超过20元。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提供宴请一次,人均不得超过120元,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用餐安排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第十二条学校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确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其他单位、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私客公待,不得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不得在会场搭设背景板和摆放鲜花,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接待清单,逐日、逐项确认各类帐单,并凭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报销。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十六条  财务处应当对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处应当对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学校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办公室应当会同财务处按年度组织公示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纪检监察室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外事接待参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滨海外事学院、附校、滨海附校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相关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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