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外国语大学文件
津外大校〔201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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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外国语大学暂付款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天津外国语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做好落实工作。
天津外国语大学
2016年4月21日
天津外国语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暂付款管理,明确经济责任,保护学校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暂付款是指学校教职工因公务活动从财务部门借支未报的款项,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天津外国语大学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在以下范围内的业务可办理暂付款:
(一)由于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和其它工作需要,购买物品、出差、承办会议或外事活动等不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或不具备公务卡结算条件,且不能及时取得合法报销凭证的事项。
(二)根据国家政策、法令和学校有关规定应由学校事先垫付的款项或应由学校承担的对职工个人的各项支付当时无法办理完备的签收手续的款项,如医药费借款、设备购置、维修及工程借款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暂付款借款人必须是学校正式教职工,学生和非本校教职工不得办理借款手续。职工调离、调整、退休,必须核销暂付款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暂付款管理原则
第四条 预算控制原则。暂付款按照项目进行核算,各单位必须在项目预算指标之内办理借款。
第五条 公款公用原则。从各部门项目经费中办理的暂付款,必须公款公用,不得公款挪作私人用途,或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第六条 及时清理原则。各部门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借款清结手续,对于前帐不清者,原则上不再办理新的借款,严禁长期挂账。
第七条 权责对等原则。暂付款由借款人、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署,共同承担经济责任制。其中负责人须为用款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负责暂付款的审批,对借款的真实、合法、及时性负有领导责任。借款人是直接责任人,对借款的真实、保管、偿还负有直接责任。经办人是用款单位专门指定的借款单领取和保管人员,负责本单位暂付款的管理、催还和报账核销工作。
第三章 暂付款办理程序
第八条 工作人员借用公款必须填写制式借款单,列明借款用途、金额、使用资金项目、受款单位、开户银行和账号,并在备注栏注明报账还款时间。借款单由主管校领导、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借款人签字批准方为有效,具体审批权限参照《天津外国语大学经费支出审批制度(暂行)》。因信息错误,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借款人承担经济责任。
第九条 办理借款事宜,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设备、材料采购、委托加工、对外协作、工程进度借款需提供采购(加工)合同、外协合同、施工合同等,一般按合同和进度估算暂付款金额。一般情况下,经批准的预付款不超过合同价款的30%。
(二)住院费借款,按相关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其他事项的借款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借款额度和出具相关手续。
第四章 暂付款结算规定
第十条 借款人办理经济业务事项应及时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报销结算手续,核销暂付款。
(一)购置设备借款,从设备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限在30日内凭购货发票、资产登记卡片(资产入库手续)、合同、资产采购验收明细单等办理报账核销手续。
(二)修缮、维修及装饰工程借款,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编制工程决算并送交审计处进行结算审计,在审计意见书出具30日内,凭发票、施工合同和决算意见书(备案表)办理报销手续。
(三)其他借款的报销时限均为借款后30日内。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结题时,必须确定该科研项目所有暂付款全部核销完毕。
第十二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报账还款的,应提前10日书面陈述理由,申请延期结算,经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后,可顺延30日报账还款。对未在规定时间办理报销或偿还手续,又无正当理由延期还款的,财务处将不再为该部门办理新的借款。对长期恶意拖欠不还的,将暂停该笔借款经费审批人负责的项目经费使用,并扣发借款人及经费审批人的工资。
第十三条 因计划变更、推迟或改变暂付款用途的,借款人应先还款,重新签批,再办理借款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应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