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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国语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经费管理和使用的通知》 (津外大校[2016]48号)
2019-05-30 15:50     (点击: )

天津外国语大学文件

 

津外大校〔201648

———————————————————— 

 

天津外国语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经费管理和使用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各项经费的使用管理,按照市财政、市审计局、市教委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事项进行进一步强调和重申,请各单位、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遵照执行。

一、经费使用要求

(一)国内人员及外宾接待费

1.按照《天津外国语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津外大校〔20149 号)、《天津外国语大学外事接待管理办法(试行)》(津外大校〔201590号)的规定,各部门接待活动应坚持必要、真实和相关的原则,严格把关。在接受相关检查时,本着“谁招待、谁负责、谁解释”的原则,经费负责人应能说明接待对象、接待缘由和接待情况。

2.接待国内人员,接待对象应当按照国家与天津市财政部门规定的伙食标准自行用餐,原则上安排在国际交流中心等校内餐厅。正餐人均不得超过60元,早餐人均不得超过20元。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提供宴请一次,人均不得超过120元。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不得列支购买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费用。

3.接待外宾,每个团组宴请一般不超过2次(欢迎、欢送),原则上均安排在校内,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1次校内、1次校外。我校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负责外宾来华的国际旅费。具体接待标准见《天津市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津财行政〔201428号)。

4.学校各种经费中开支的接待费用,报销时均需按照规定提供《天津外国语大学公务接待审批表》、《天津外国语大学公务接待清单》、派出单位公函(国内接待)、学校邀请函(外宾接待)、财务票据、公务卡结算POS条。

5.单笔金额2000元(含)以上的公务接待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市内交通费及租车费

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各部门发生的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要严格执行《天津外国语大学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津外大校〔201614号)等文件的规定。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包括保险费、燃料费、维修保养费、路桥费、通行证办理费、停车费、车检费等。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按政府采购要求实行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报销时须提供《天津外国语大学公务用车登记表》、财务票据、公务卡结算POS条等。单笔金额5000元(含)以上的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须主管校领导审批。

2.市内交通费

各部门发生的出租、地铁、公交等市内交通费报销时应在《天津外国语大学市内交通报销单》上注明日期、办事人员、起止地点、事由等,并附财务票据。地铁、ETC等充值款票据不能报销。

3.租车费

各部门因学生活动、日常公务等需租用车辆的,须签订正式合同,列明车辆规格、行车路线、费用计算依据、学校与租车公司的权利义务等信息。报销时需提供合同复印件、财务票据、乘车人员名单,并列明用车事项。

(三)差旅费、参加会议、培训费

1.各部门出差参加会议、培训、调研等公务活动应严格按照《天津外国语大学国内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津外大校〔20156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及《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库〔2014180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对于超标准、超范围的交通、住宿等费用一律由出差人自行承担。

2.公务出差参加会议、培训、调研等必须按规定报经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3.包干使用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须按照培训或会议通知的负担内容,据实申报。

4.学生赴外实习、调研、比赛,带队教师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学生的城际交通费、住宿费凭据报销,伙食费、市内交通费在教职工包干标准内凭据报销。报销时带队教师的票据须与学生的票据分开填列、粘贴报销单。

5.因讲学等原因聘请校外专家来校、引进人才所产生的差旅费,住宿费、城际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不实行包干管理。

6.经领导批准,出差人员中途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直线路程日期计算)。

7.出差时乘坐飞机的,购票人应遵从政府采购要求,通过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www.gpticket.org)或机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购买,应当以标注有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号码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采用公务卡或银行转帐方式支付。

购票人可以购买在公务机票销售渠道以外的其他机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但所购票价应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购票人应当提供同一购票时点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截取的同时刻同航班舱位的价格截图等材料,以证明其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并作为报销凭证的附件。

8.公务出差参加培训、会议、调研等,报销时须提供《天津外国语大学国内公务出差审批单》、《天津外国语大学差旅费报销单》、培训或会议通知原件及行程安排、财务票据、公务卡结算POS条等。

9.单笔金额5000元(含)的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需主管校领导审批。

(四)因公出国(境)费(含国际化学术交流费)

1.各部门发生的因公出国(境)事项须严格遵守《天津外国语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津外大校〔201589号)、《财政部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4号)、《国家外专局财政部印发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12126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库〔201418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凡出访人员因工作或学习需要,使用国家或学校、个人、组团单位或邀请方经费赴国(境)外参加会议、任教、访问、合作研究、学习等相关公务活动的,均应纳入因公出国(境)管理范畴,按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不履行因公出国(境)任务报批手续,擅自出国执行公务活动。

2.各部门发生的因公出国(境)费用严禁超预算支出,住宿费在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伙食费、公杂费、零用钱在标准内实行包干管理。

3.外文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翻译人签字。涉及外汇结算的费用报销,按费用发生或换汇时中国银行当天外汇牌价中间价为汇率换算标准。

4.因公临时出国时购买机票,购票人应遵从政府采购要求,选择直达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出入境,没有直达航班的,应当选择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到达的最邻近目的地国家(地区)进行中转。因中转1次以上(不含1次)等特殊原因确需选择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以及因最临近目的地国家(地区)中转需办理过境签证而选择其他邻近中转地的,应当填写《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和改变中转地审批表》,事先报经单位外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

5.因公出国(境)费用报销须提供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学校批准文件(含预算、行程)、护照(含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有效费用明细票据(国外票据需翻译,并由翻译人签字)、外汇牌价表,填写《因公短期出国培训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因公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因公出国(境)费用明细表》、《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和改变中转地审批表》、公务卡POS条等。

6.单笔金额5000元(含)的因公出国(境)费需主管校领导审批。

(五)举办会议费

1.各部门举办会议应严格按照《天津外国语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津外大校〔20148)等文件的规定执行,提倡从简办会,厉行节约。各部门不得借开会之名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不得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发放土特产品、礼品等。

2.各部门举办会议实行归口审批,严格控制会议天数及参会人数,会议费开支实行会前预算、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部门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学术类会议

220

140

90

450

行政类会议

180

130

40

350

会议费定额控制标准中“其他费用”包含: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会议聘请专家发生的咨询费、评审费、讲座费等其他费用,参照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3.会议费中严禁列支:招待费、酒水、花草、背景板制作费、水果茶歇、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旅游费、健身娱乐活动费、纪念品、礼品及其他与会议活动无关的费用。

4.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天津外国语大学举办行政类会议审批表》、《天津外国语大学举办学术类会议申请表》、《天津外国语大学行政类会议经费预算单》、《天津外国语大学学术类会议经费预算单》、《天津外国语大学行政类会议经费决算单》、《天津外国语大学学术类会议经费决算单》、《天津外国语大学会议签到表》、会议通知(包含会议议程)、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如通过旅行社、会议中心组织会议,还须附与旅行社、会议中心签订的委托协议或合同等相关资料)、公务卡POS条等。

5.单笔金额5000元(含)的会议费需主管校领导审批。

(六)举办培训费

1.各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应严格按照《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津财行政〔201423 号)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2.各部门组织培训应经过审批,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部门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和讲课费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合计

140

90

80

40

350

培训聘请专家发生的讲课费,参照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3.组织的培训中严禁开支学员旅游、娱乐等与培训无关的费用,严禁开支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旅游或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活动费用。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4.各部门报销培训费时,应当提供经审批的培训计划、培训经费预算、决算、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委托其他培训机构培训的还应附与该机构签订的培训合同(协议)等文件及该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公务卡结算POS条。

5.单笔金额5000元(含)的培训费需主管校领导审批。

(七)科研项目经费

1.科研项目课题组(纵向课题、横向课题、校级课题)发生的科研项目经费须严格按照《天津市市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津教委办〔2013169号)、《天津外国语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津外大校〔20159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2.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经费预算是项目经费使用的基本依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科研项目经费报销时须依据预算审核。预算时咨询费、劳务费、协作费等项目不得超出规定比例。

3.各项目经费报销除符合前述各项经费报销规定外,还须注意以下问题:

1)图书资料费。须购买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图书资料。图书原则上可由教师自行采购,每张发票须附购物小票或清单,并按固定资产规定管理。

2 数据采集费。数据集费报销须附数据集说明,列明数据采集目的、对象、方法等。

3)调研差旅费。须符合差旅费报销规定,非项目组成员产生的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出差费用。个别属项目负责人聘请的,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说明事由。

4)通讯费。报销时须持实际消费发票在符合规定范围内报销,预存话费以及非项目组成员发生的通讯费不予报销。

5)出版、知识产权事务费。出版费的报销程序按照《天津外国语大学学术著作出版资助办法(试行)》(津外大校〔201315号)执行,随报随审。打印、复印等印刷费须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单张发票200元以上(含200元)须附印刷清单。

6)会议费。按照《天津外国语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津外大校〔20148号)执行。会议期间发生的专家咨询费必须单列,归入咨询费项目。

7)仪器设备费。一般情况下,使用项目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需按照政府采购要求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仪器设备,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报增手续,方可报销。

8)咨询费。公司咨询费须附合同书,签署合同书前须先到科研处审核备案。

9)专家咨询费。支付给专家的咨询费,须附专家身份证件复印件(境外专家护照复印件或通行证复印件)。以单位名义提供的咨询服务不属于专家咨询,不得在专家咨询费里列支。项目组成员、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不得领取专家咨询费。

10)劳务费。劳务费只能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在校学生、博士后等)和临时聘用人员。

11)协作费。外拨协作费支出须以项目合同为依据,合作单位是公司、企业的,须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须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外拨协作费时,项目负责人还须持项目批复预算书、项目经费转拨合同,经科研处和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办理转拨手续。项目经费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项目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或个人。

12)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报销按照《天津外国语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津外大校〔201589号)执行。

4.纵向项目经费、横向项目经费支出审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即项目负责人为本项目财务审批人。由项目负责人独立完成的项目,由其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校级项目经费及校配套经费的使用由科研处负责人审批。科研项目经费报销时,单笔报销经费超过5,000元(含)的,须经科研处负责人审批;单笔经费超过1万元(含)的,须经主管科研工作校领导审批。

(八)固定资产购置费

 1.各部门采购固定资产须严格执行《天津外国语大学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津外大校〔201439号)、《天津外国语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津外大校〔201442号)等文件的规定。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采购、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图书采购,须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并按照政府采购要求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2.采购固定资产财务报销时须提供《天津外国语大学设备购置审批表》、采购合同、专项资金审批单(如使用专项资金购置)、财务票据、设备验收单,固定资产报增单、公务卡结算POS条等。

3.采购固定资产单笔超2万元(含)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批。

(九)修缮工程项目维修费

1.各部门进行房屋建筑物等修缮要严格执行《天津外国语大学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规定》(津外大校〔201625号)、《天津外国语大学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津外大校〔201439号)等文件规定。修缮工程是指以财政资金、自筹资金等各种资金来源投资修缮的工程,包括学校改建、扩建、房屋修缮等各类修缮工程项目。

2.进行房屋建筑物等修缮,工程造价(含设计费)在2万元(不含2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应进行备案审计;工程造价2万元以上(含2万元)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修缮工程项目应进行结算审计;工程造价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经校长办公会同意后,审计处对其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3.进行房屋建筑物等修缮,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要求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工程中符合固定资产入账标准的物资采购需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4.房屋建筑物等修缮涉及项目质保金,各部门应对该项目进行单独管理。

5.房屋建筑物等修缮,财务报销时须提供《天津外国语大学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备案表》、审计报告、招投标文件、工程合同、工程结算书、工程验收单、财务票据等资料。

6.工程造价在2万元以下项目,须部门负责人及审计处负责人审批,工程造价在2万元(含)以上项目,还须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十)外聘劳务费

1.各部门发生的外聘劳务费要严格执行《市教委关于印发市教委机关讲课费、评审费和验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教委财〔201539 号)等文件规定。外聘劳务费包括讲座(讲课)费、项目评审费和验收费、咨询费、答辩费等,发生的外聘劳务费应在核定的标准内发放。

2.外聘劳务费的发放应保证经费来源符合规定,内容真实、手续合法。严禁虚报、冒领外聘劳务费,严禁用报销票据的方式变相发放外聘劳务费。严禁任何虚假事项套取现金的行为。

3.外聘劳务费报销时须提供《天津外国语大学外聘劳务个人负税发放表》、《天津外国语大学外聘劳务部门负税发放表》、领款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举办讲课(讲座)活动、评审和验收活动工作方案》等资料,提供领款人姓名、职务(或职称)、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等信息,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发放现金。

4.外聘劳务费单笔支出超过5000元(含)须主管校领导审批。

(十一)能源费

能源费包括水费、电费、燃气费、取暖费等,各部门发生的能源支出事项应严格遵守《天津外国语大学经费支出审批制度(暂行)》(津外大校〔201627号)、《天津外国语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试行)》(津外大校〔201637号)的规定,由归口管理部门办理暂付款手续付款,支付后按制度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管理部门提供正式发票冲账,单笔金额超过2万元(含)的能源费支出,须主管校领导审批。

(十二)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费包括生活用房、办公用房、校园内部物业服务费、校园绿化养护费、物业安保管理费等。各部门发生的物业服务事项应严格遵守《天津外国语大学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津外大校〔201439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政府采购程序,报销时须提供财务票据、合同等资料,单笔金额超过2万元(含)的物业服务费,须主管校领导审批。

(十三)其他业务费

1.其他业务费指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开支,包括:资料费、办公用品、设计制作费、打印费、复印费、印刷费、桶装饮用水费、邮寄费、电话费、加班餐费、出版费等。

2.其他业务费报销时,须提供详细品名、数量、单价的正式发票,发票无法详细列明的,须附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明细清单,大额支出须提供正式合同、公务卡结算POS条。

3.其他业务费涉及发放奖品的,报销时还须提供发放奖品领取人签字名单并加盖部门公章,并附活动及奖项设置情况说明。

4.其他业务费涉及加班餐费的,报销时还须提供《加班餐费明细表》,注明加班人员名单,加班日期,事由,标准等信息。

5.单笔印刷服务费用(包含打印费、复印费、印刷费、设计制作费等)超过2000元的,需在采购管理系统填报采购计划,并按审批意见执行,报销时须提供相应的审批手续。

6.职工福利费及加班餐费单笔超2000元(含)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其他支出单笔超2万元(含)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票据规范性要求

(一)各部门发生的支出应按照政策相符性、与教学科研任务相关性及经济合理性的原则,取得真实、合法的报销凭证进行财务报销,部门行政负责人对支出负责。财务人员对票据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不合规票据有权拒绝报销,报销凭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合理性

发票或收据上必须注明购物或接受劳务服务的单位全称(天津外国语大学)、票据开具日期、经济业务内容、经济业务内容的数量、单位、单价、金额、开票人签字或盖章。发票上的内容一律不得涂改。汇总开具的发票或收据应附开票单位开具的清单。

2.合法性

发票上要有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和开具单位发票专用章;收据上要有财政部门收据监制章和开具单位的财务专用章。票据开具单位应与合同等合法有效的经济业务事项文书(凭据)上列明的单位一致。

3.真实性

发票或收据开具内容与实际经济业务一致并与开票单位的经营范围相符;金额大小写应相符;开票单位与付款单位相一致。

财务报销时应按规范要求填制报销凭证,内容要齐全;对特殊支出的内容、事由需作必要的书面说明。

(二)对票据报销的时间要求:所有财务事项的报销应在票据开出后12个月内履行报销手续,超过期限的原则上不予报销。

暂付款借款人办理经济业务事项应及时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在以下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报销结算手续,核销暂付款。

1.购置设备借款,从设备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限在30日内办理报账核销手续。

2.修缮工程借款,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编制工程决算并送交审计处进行结算审计,在审计意见书出具30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3.其他借款的报销时限均为借款后30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三)财务部门在报销审核过程中发现的虚假票据,不予报销并登记备案;事后复核检查过程中查出的虚假票据,当事人应限期退回已报销款项并做出文字说明。对于当事人故意用虚假票据报销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即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三、经费签批及支付要求

(一)学校根据各项支出的不同情况,按照“责、权、利相结合”及“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划分审批权限,分级负责、分级审批,严格执行《天津外国语大学经费支出审批制度(暂行)》(津外大校〔201627号)制度规定。学校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本单位经济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对其所在单位、部门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负有领导责任。

(二)部门正职负责人个人发生的费用支出,无论使用何种经费均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副校级领导发生的费用支出,应由校长审批;校长发生的费用支出,由书记审批;书记发生的费用支出,由校长审批。

(三)严格执行预算,按照预算规定的项目、额度合理使用审批资金,不得随意调整预算或超预算审批经费支出。

(四)经费支付的方式。按照《天津外国语大学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津外大校〔201595号)规定,属于天津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其他非现金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现阶段1000元(含)以上的公务支出原则上必须使用支票或公务卡结算,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如遇上级部门出台新的规定涉及本通知中的内容,财务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补充修订。

五、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经费管理参照本通知,结合实际另行规定。

六、本通知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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