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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国语大学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工作管理办法》 (津外大校[2015]34号)
2019-05-29 15:35     (点击: )

天津外国语大学文件

  

津外大校〔20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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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外国语大学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天津外国语大学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工作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外国语大学

2015616


 

 

 

天津外国语大学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工作

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学费、住宿费(以下简称学费)的收缴工作,确保办学资金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高校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学费。

第三条 根据《天津外国语大学章程》相关规定,学费是学校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学费收缴是一项重要工作,各有关部门需把学费收缴列入工作计划,安排专人负责,力争学费及时足额到位。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在校生(含延长学制的学生)和已毕业但仍欠费的学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费收入纳入学校整体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定期向财政部门归集,上缴财政专户。

第六条 学费收缴工作由校长领导,财务处是学费收缴的管理部门,负责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拟定和报批;负责统一领购、保管、使用和核销收费票据,统一收取、管理、核算学费;负责建立学生缴费管理信息系统,提供学生缴费情况网上查询服务。未经批准,校属其它单位不得另立名目与标准自行收费。

第七条 各学院、学生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后勤管理处是学费收缴的协作单位,分别承担以下具体职责:

1. 各学院负责组织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协助发放缴费收据;及时与学生沟通,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学费缴纳的宣传、督促和催收工作。财务处将于每年的10月底根据各学院本年度的实际缴费人数(含学费缓缴人数)确定下一年度的预算拨款基数;

2.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学籍注册及处理,分别提供全日制本科学生与研究生的基本信息以及毕业生名单;

3.学生处负责审查认定学生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减免学费、困难补助的有关事项;

4.研究生院、招生就业处提供新生录取信息,并根据学生缴费情况办理档案调取及毕业的相关手续;

5.后勤管理处负责提供学生宿舍安排及变动信息。

第三章 缴费标准

第八条 学费收取执行天津市物价局审定的收费项目和年度收费标准。

第九条 学生申请并被批准退学的,退学时间以教务处提供的《学生学籍异动离校转单》上的离校时间为准计算在校时间并收取学费。在校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全学年按10个月计算。办理退款时,学生需持退学审批表及学费、住宿费收据原件到财务处办理。学生办理退学时,应缴的学费在未缴清之前,不得办理相关退学手续。

第十条 学生休学,按实际办理休学手续的时间计算应缴学费。复学并转入下一年级或新专业学习,按复学后所在专业年级的标准和实际办理手续的时间计算并收取学费。

第十一条 从外校转入或从本校转出的学生,第一学期转入或第二学期转出的收取全年费用,第二学期转入或第一学期转出的收取半年费用。

第十二条 延期毕业的学生原则上参照正常标准缴纳学费,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教务处及主管校长审批后可办理减免手续。

第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住校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报后勤管理处(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审核后,免交当年住宿费。审核手续需报财务处备案,否则视同住校处理。

第十四条 在校生缴纳住宿费后第一学期开学一周内提出退宿申请的,经宿管中心审核批准后,当年住宿费全额退回。住宿时间超过一周,但不满一学期的,退还当年住宿费的50%。凡在第二学期开学一周内,申请退宿的,经宿管中心批准,退还该学年住宿费的50%。第二学期开学一周后提出退宿申请的,不予退住宿费。

第四章 缴费程序和方式

第十五条 学生缴费原则上采用银行集中扣款方式。具体程序为:

1. 开立学生个人账户。财务处根据研究生院或招生就业处提供的录取数据委托银行为新生办理银行卡,在五个工作日内,将银行卡及使用需知交到研究生院或招生就业处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给学生,因个人原因导致银行无法批量办理银行卡的新生需自行到制定银行补办,并于开学后到财务处登记。

2. 学生根据缴费标准与时间要求(在校生与研究生新生于每年725日前,本科生新生于每年815日前)在当地银行办理个人存储业务,在规定的时间之前将相关款项存入银行卡内。

3. 确立学生收费数据。财务处根据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学生处、后勤管理处以及各学院提供的学生信息,建立学生收费数据库。

4. 委托银行代扣。财务处将收费数据传给银行,由银行集中批量代扣。财务处根据学生缴费信息打印缴款票据交至各学院发放到学生本人。

5. 财务处及时将学生缴费信息及时反馈到研究生院、教务处、学生处、各二级学院与一卡通中心。教务处根据扣缴成功名单开通其教务系统,一卡通中心根据成功缴费名单进行“一卡通”注册,学生处根据名单注册其学生证。

6. 对未报到新生的处理。在每年开学一个月后,由研究生院、招生就业处提供未报到的新生名单,财务处根据名单将未报到的学生信息删除。

第十六条 学校按学年收取学费。学生需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缴清该学年的各项费用,并妥善保管好缴费收据,以备核查。因特殊原因不能由银行扣款的,学生须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缴费,并取得缴费收据。

第十七条 财务处定时向相关部门与各学院公布学生缴费情况,各学院应做好欠费催缴和思想教育工作。

第五章 学费缓缴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暂时有困难且以前年度学费已缴清的学生,向所在学院申请,经学生处批准,可办理缓缴学费手续。

第十九条 原则上每学年只集中办理一次缓缴学费手续,各学院缓缴比例不得超过本学院在校学生数的10%。缓缴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得延至当年生源地助学贷款到校之后。

第二十条 每学年开始第一周,由学生本人(包括办理“绿色通道”入学的新生及已办理或正在办理助学贷款相关手续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学生处对材料进行评议,提出缓缴意见,并将缓缴申请表送财务处备案。

第六章 无故欠费学生的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无故欠费:

1.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理缓缴手续故意欠费的;

2.缓缴期内不主动申请助学贷款或因自身主观原因贷款未被批准,超过缓缴期限未缴费的。

第二十二条 对无故欠费学生进行如下处理:

1. 由学院及时将欠费情况通知学生家长予以催缴;

2. 按天津外国语大学学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不予办理学籍注册手续。未办理注册手续的,将影响其选课、考试报名等正常教学活动,不能参加正常修课与成绩评定。

3. 暂缓发放其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

4. 不予办理出国留学等手续;

5. 毕业生在毕业前没有交清学费的,暂缓办理财务方面的毕业手续;

6. 凡无故拖欠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将记入学生诚信档案。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不符的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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