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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和培训费管理办法》 (津教委财〔2017〕22号)
2019-05-30 11:41     (点击: )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津教委财〔20172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市教委转发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和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教委机关办公室、市教委各预算单位:

为贯彻落实我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天津市财政局等部门下发了《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174号)和《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175号)。现将通知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同时,就有关事项强调如下:

一、完善制度建设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完善会议费、培训费的管理和使用,加强支出的内控管理。高校可结合教学科研业务实际,按照中央及我市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具体的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加强计划与预算管理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认真编报年度会议、培训计划,加强会议费、培训费预算管理,控制预算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培训费应由召开会议单位、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参训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会议费、培训费应当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单独列示。

三、严控开支标准与范围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会议费、培训费开支标准与范围,不得超定额、超范围列支。会议费、培训费支出均实行分类定额标准控制,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调剂使用,对于不发生的事项,编制预算和报销时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特别是不安排住宿的会议不能列支住宿费,预算和报销额度不能超过无住宿费的支出标准。

各单位会议应当在定点会议场所召开。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四、规范费用核销管理

各单位报销费用时,应按照"通知"要求,提供必要的批件和凭证,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费用开支,对未列入年度预算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本办法施行后,《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行政〔201374号)和《天津市财政局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天津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行政〔201423号)同时废止。

 

 

 

                    2017728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728日印发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规〔20174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完善我市会议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央修订会议费管理办法情况,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对《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津财行政〔20137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76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以下称各单位)召开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各单位要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市级党政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是指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各部委在津召开或委托我市承办的会议,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

二类会议是指市委各部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指市委各部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市级党政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类会议。应当报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会议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等工作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或承办单位负责。

二类会议。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二类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各单位召开的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三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四类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年度会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对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各部委或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确需临时增加的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  严格控制各类会议会期。

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2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50人。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的会议分类、审批事项、会期及参会人员等,由上述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参照第六条至第九条作出规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会议场所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无外地代表且会议规模能够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安排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以在津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天津市以外的城市召开。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五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报销。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会议

400

140

110

650

二类会议

300

140

110

550

三、四类会议

280

130

90

500

综合定额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对于不发生的事项,编制会议费预算和报销时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特别是不安排住宿的会议不能列支住宿费,预算和报销额度不能超过无住宿费的支出标准。

第十六条  会议费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由召开会议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须附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会议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本单位内部公示或提供查询,具备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及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会议效果等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或修订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审核批复会议费预算;

(三)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费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和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市财政局制定或修订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负责市委、市人民政府召开的一类会议的相关会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二)负责年度会议计划编制和三、四类会议的审批管理;

(三)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四)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是: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反规定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会议场所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等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市财政局定点会议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九条  市委、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市级各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会议费管理由各主管部门依据从严从紧原则参照本办法作出具体规定。高校科研院所及按规定设立的科研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事业单位,按照中央及我市关于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具体管理规定,主管部门应对其制定的会议费内部管理办法进行工作指导和统筹。

第三十条  各区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行政〔201374号)同时废止。

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规〔20175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完善我市培训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央修订培训费管理办法情况,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对《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津财行政〔20142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      市委组织部      市公务员局

20176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同意。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将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31日前同时报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公务员局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八条  财政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加强培训费的预算管理,培训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我市党政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

培训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培训

400

140

80

30

650

二类培训

300

140

80

30

550

三类培训

280

130

60

30

500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市级干部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局级干部的培训项目。

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干部的培训项目。

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结算报销。对于不发生的事项,编制培训费预算和报销时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特别是不安排住宿的培训不能列支住宿费,预算和报销额度不能超过无住宿费的支出标准。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

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一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党政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市内交通费凭据报销,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额度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讲课费标准的20%

 

第四章  组织培训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以及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承办。

各单位在本系统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举办培训的,应当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按照从严从紧控制、保障基本运转的原则,合理确定内部协议价格,作为编制预算和结算报销的依据。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减少异地教学,能在本市举办的不得在外地举办。确因工作需要,需在异地举办培训的,须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综合定额开支标准按如下原则掌握:培训所在地党政机关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低于我市标准的,按当地标准执行;高于我市标准的,二类培训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天650元,三类培训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天550元。

第十三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五条  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第十六条  培训举办单位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章  费用核销管理

 

第十七条  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在规定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执行中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材料。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

第十九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公开和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非涉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一条  建立培训活动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工作人员数、培训效果、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问题建议等),分别报送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公务员局。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公务员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培训计划是否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三)异地举办培训是否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四)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五)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六)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

(九)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十)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公务员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市商务委组织的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市委、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市级各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培训费管理由各主管部门依据从严从紧原则参照本办法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区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天津市财政局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天津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行政〔2014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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