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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天津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财库[2018]122号)
2019-05-29 15:41     (点击: )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

调整天津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有关要求,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参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210号),结合我市实际,对《天津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津财库〔20136号,以下简称《办法》)中的预算单位开户银行范围、银行账户管理方式等事项进行调整和补充。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预算单位开户银行范围

将预算单位开户银行范围调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并在天津市设有分支机构(含总行经营吸收存款业务的直营部门)。预算单位应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津财库〔2017113号)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竞争性存放或集体决策的规范流程,采用综合评分法选择开户银行或资金存放银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代扣代缴资金账户和办理财政授权支付的零余额账户除外)。

二、调整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方式

对纳入财政管理范围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方式做如下调整:

(一)贷款转存款账户和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等业务开立的保证金类账户,实行单位自主管理方式;

(二)党团费账户、工会经费账户、食堂经费账户、房改资金账户、离退休经费账户、公务卡账户和定期存款账户等,实行财政备案管理方式;

(三)社会保险基金、职业年金、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等公共资金类账户,实行财政备案管理方式,账户管理按照公共资金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医院、学校等为推行“智慧医疗”、“智慧校园”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在合作银行开设的有关银行账户,以及预算单位所属医院、门诊部为核算病人看病费用开设的有关银行账户等,实行财政备案管理方式;

(五)以上未提及的其他类存款账户仍按《办法》规定管理。

三、调整备案类账户的申报程序

实行财政备案管理的银行账户,预算单位可直接凭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开户手续。在开立银行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天津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见附件),并附《办法》中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和选择开户银行的有关资料,以及人民银行核准开户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建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抽检机制

为加强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规范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日常管理行为,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抽检机制,每年按照管理单位总量约3%的比例,自行组织或依托预算执行审计等方式,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情况开展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抓好组织落实。市级各部门、各区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调整工作,及时将调整事项具体内容通知所属预算单位,并做好政策宣传和工作指导,确保各单位全面掌握调整事项具体要求。

(二)严格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预算单位要继续加强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统筹管理,除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等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外,禁止将单位零余额账户资金违规转入本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实存资金账户。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重点监控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其他各类账户之间、预算单位相互之间违规划转资金的行为,发现违规问题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调整手续,做好开户工作。各开户银行仅按本通知要求调整相关账户的开户申请资料,其他事项仍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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