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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申报流程的通知》 (津教委办〔2015〕33号)
2019-05-29 15:32     (点击: )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津教委办〔20153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市教委关于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申报流程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规范我市高等学校 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促进中外合作办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并经市教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现就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申报流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本通知中外合作办学指我市高等学校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举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含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的具体项目)。非学历教育(含只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非学历教育和非强制性培训及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439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申报范围包括:

(一) 经教育部批准新举办的本科及以上办学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经市教委批准,教育部备案新举办的高等专科办学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二)经教育部批准后延长办学期限申请调整收费标准的或现有收费标准批复文件到期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二、申报原则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对我市高等教育发展起到促进作用,中外合作办学收费 应当遵循服务教育、支持发展、统筹兼顾、成本补偿的原则。申请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收费标准,应以合作办学生均培养成本为主要依据,并充分考虑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办学质量、受教育者的经济承受能力等。

三、 申报及审核流程

(一)学校申报

各高校应在每年的3月份和10月份向市教委报送申请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相关资料,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为每年的315日和1015日(遇节假日提前),逾期不予受理。学校须如实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1.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合作项目名称、合作项目基本情况、招生计划、要求核定的学费标准等内容,要求报送正式申请文件;

2.合作办学批复文件复印件。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关于公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结果的通知及附表或市教委关于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批复及教育部关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备案的复函;

3.中外合作办学协议复印件;

4.支付外方费用情况说明。如合作办学过程中,涉及支付外方费用的,需明确支付金额及支付方式,并在申请材料中对支付事项进行详细说明。如不能提供相关资料,费用不能纳入申请学费标准的生均培养成本;

5.合作外方学校情况。包括外方学校介绍(国内、国际排名情况),合作专业介绍(国内、国际排名情况)及通过合作办学对中方学校在教学提升方面产生的效益等;

6.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成本测算表(见附件);

7.中外合作办学教学计划、课程安排。 需明确引进的外方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核心课程的比例,外国教育机构教师担负的专业核心课程的门数和教学时数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全部教学时数的比例等;

8.外省市相关专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如果外省市没有相关专业办学项目,请附情况说明;

9.其他资料。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一式三份报送市教委。

(二)市教委审核

市教委对申报单位报送的收费标准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办学成本审核后,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提出收费标准核定申请,依程序批准后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认真执行收费政策

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市属高校全部纳入市级财政专户,中央高校全部纳入中央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有关高校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资助工作落实到位

各有关高校要切实做好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并严格按照国家及我市规定落实对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经济困难,以顺利完成学业。

(三)保证合作办学质量

各有关高校要加大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投入,保证办学环境及相关设施落实到位,合理配备师资力量,建立健全中外教师的聘任、管理和培训制度,优化课程设计和教学方案,切实保证中外合作办学质量。

(四)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各高校要进一步提升财务管理水平,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建立办学成本约束机制,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中外合作办学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合作办学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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