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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 (津教委财〔2017〕17号)
2019-05-29 15:06     (点击: )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津教委财〔201717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市教委转发天津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教委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盘活财政存量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5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控结余结转资金管理

预算单位项目支出结转超过两年(结转起始年度为预算下达当年),或预算下达当年执行率不足30%的,视同结余资金处理。国家和我市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预算单位基本支出当年未使用的部分视为结余资金。基本支出结转的50%,由市财政收回统筹使用;其余50%部分结转下年由单位继续使用,并首先用于预算执行中因人员、资产等变化而增加的基本支出,不得用于发放超出国家和我市规定政策及标准的工资福利支出,也不得用于"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庆典论坛展会等活动以及办公用房、业务用房的购建、修缮和租赁等国家要求管控的公务支出。

确定为结余资金时,结余资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各单位一律不得自行使用。执行中各单位违规使用的结余资金,经市财政部门核实后,全部予以追回,或者相应扣减财政拨款。

二、加快项目预算执行进度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项目预算管理,加快项目执行进度。项目预算执行进度是影响整个预算执行进度的关键因素,各单位要在确保"项目质量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提高项目执行进度,减少年底结余结转资金。对往来款项中的暂付款要及时清理并做好各项支出的账务处理。在预算执行中,对当年执行进度较慢、预计年底可能形成较多结余或者结转资金的项目,由市教委及时提出调减当年预算或者调整用于本系统执行中新增的重要支出的建议,经市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结余结转资金清理与次年预算编制挂钩

市教委按照《市教委 市财政局关于加快财政预算资金执行进度的通知》(津教委财〔20168号)文件规定,将单位预算执行率作为重要考核依据,与次年预算编制挂钩。同时,对于单位结余结转资金提前进行清理,对于单位结余资金或视同结余资金的结转资金,按照规定一律收回统筹使用。

《市教委转发天津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教委财〔201442号)同时废止。

 

 

 

                         2017626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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