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16〕7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院(含研究所、中心、编辑部)、职能处室(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教职工或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单位应严格差旅费预算及出差审批管理。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出差人数和天数,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或业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差旅费使用和管理职责如下:
出差人是差旅费的直接负责人,对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出差人应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差旅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报销差旅费。
各单位对出差人员使用差旅费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各单位应加强政策宣传,切实履行审批监管责任,促使出差人员合理、合规报销差旅费。
财务处负责差旅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及时修订完善差旅费管理办法,依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各单位审批结果,实施差旅费报销管理和服务。
纪检监察室、审计处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应不超过《天津外国语大学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表》(见附件1)规定的标准。
(一)各类人员级别以学校人事处认定为准。
(二)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两类岗位上任职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选择差旅费标准。
(三)符合第一类差旅费标准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四)对于乘坐夕发朝至(晚8时至次日晨8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全列软席火车,乘坐普通软席时,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
(五)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
第九条 因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产生的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相关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若学校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报销。
第十一条 对于在偏远、边境地区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工作(一般为科研项目),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要自驾车或者租车前往的,经经费负责人批准,租车费可以据实报销,发生的汽油费和过路过桥费凭据报销。对于由于自驾车或者租车所引起的安全问题,由出差人个人承担。自驾车或者租车出差的,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住宿费标准按照《天津外国语大学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明细表》(见附件2)执行。其中,院士对应部级标准;教授等正高级职称人员及岗位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应司局级标准,其余人员对应其他人员级标准。
第十四条 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房间数、单价等基本信息,在住宿费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五条 对于参加校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如住宿费标准超出限额标准,凭会议和培训通知等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十六条 学校师生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学生实习等工作,住在学生宿舍和教室等对方不收取住宿费的,出差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由经费负责人审核,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对方收取住宿费但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提供住宿情况说明、住宿费收取方出具的盖章或签字的收条等证明材料,并由经费负责人签字确认情况属实后,可以分别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现行补助标准按照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出差目的地是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或青海省的,按每人每天120元补助)。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十九条 已由校外单位负担伙食费用的,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二条 已由校外单位负担市内交通费用的,不得在学校重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使用财政专项经费、科研经费和其他实施预算控制的经费出差,相应经费管理办法中对差旅费标准或报销管理有明确要求的,为保证项目顺利结项,按照与学校差旅费办法相比“孰严”的原则报销。
第二十四条 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差旅费标准考虑天津市财政局要求及物价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五条 出差前应先履行单位审批手续,再办理差旅费暂借款和报销。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须提供《天津外国语大学国内公务出差审批单》、《天津外国语大学差旅费报销单》(见附件3、4),并附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等报销凭证。住宿费、机票等原则上应使用银行转账、公务卡等方式结算,签批应符合《天津外国语大学经费审批制度(暂行)》(津外大校〔2016〕27号)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差旅费报销应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因不同事由或不在同一时间段出差,需分别填写不同的差旅费报销单、公务出差审批单。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应连同当次差旅费同时报销,事后不予补报。
第二十八条 出差途中各段行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如不完整,原则上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九条 对参加校外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培训,凭会议、培训通知和确定的收费标准据实报销会议费、培训费。若会议、培训主办方承担伙食及市内交通费,出差人不得重复申领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条 因公出差原则上严禁变更行程。经审批,出差人员中途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发放天数扣除回家探亲办事及绕路的天数。
第三十一条 对于到天津市远郊区县参加会议、培训、开展其他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标准报销。统一安排伙食、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天津市远郊区县是指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蓟州区、宁河区、静海区。
第三十二条 邀请专家或校外人员来校开会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会议费管理等相关规定报销其他费用;邀请专家或校外人员来校交流访问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不实行包干管理;邀请专家或校外人员参加外地调研的,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不实行包干管理。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差旅费,由调入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不实行包干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赴外地实习、调研、比赛发生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标准报销,按“其他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不实行包干管理。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违反差旅费管理制度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审计处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四)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对发现问题的单位,由学校纪检监察室、审计处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经费审批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八条 出差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报纪检监察室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报出差天数、人数等信息冒领差旅费的;
(二)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差旅费已全部或部分由校外单位负担,重复报销差旅费的;
(四)在差旅费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天津外国语大学国内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津外大校〔2015〕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外国语大学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表
2.天津外国语大学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明细表
3.天津外国语大学国内公务出差审批单
4.天津外国语大学差旅费报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