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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相关问题的说明
2018-10-30 15:53     (点击: )

 

一、 税法相关规定

1.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2.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中综合所得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综合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36000元的

3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税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二、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和税率变化前后对比

 

月度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对照表

级别

对应旧起征额(3500元)

旧税率(%

对应新起征额(5000元)

新税率(%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不超过3000元的

3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5500080000元的部分

35

超过550008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三、 应纳税额的计算

月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 -“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其他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5000

月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月度应纳税所得额对应及税率速算扣除数计算表

月度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不超过3000元的

3

0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超过55000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例:孙老师10月工资、津贴应发额合计13000元,保险、公积金及其他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合计3200元,超课时费等校内其他收入3800元;

按照修订后税法:应纳税所得额=13000+3800-3200-5000=8600元; 应纳税额=8600*10%-210=650

按照修订前税法:应纳税所得额=13000+3800-3200-3500=10100元;应纳税额=10100*25%-1005=1520

节省税费=1520-650=870

 

:王老师10月工资、津贴应发额合计9000元,保险、公积金及其他允许扣除的费用合计2100元,超课时费等校内其他收入700元。

按照修订后税法:应纳税所得额=9000+700-2100-5000=2600元; 应纳税额=2600*3%=78

按照修订前税法:应纳税所得额=9000+700-2100-3500=4100元; 应纳税额=4100*10%-105=305

节省税费=305-78=227

 

 

对应学校工资发放项目的设置,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过程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应发额+津贴合计+补发—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独补—扣款—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医疗险—大额医—公积金—失业险) + 校内其他收入—其他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5000

数据查询方式:

登陆校园网→机构设置→财务处→登陆财务管理系统→选择“财务查询系统”→“我的工资”→对应各项工资项目数据

登陆校园网→机构设置→财务处→登陆财务管理系统→选择“财务查询系统”→“个人收入”→“其他收入明细”应发金额

 

目前沿用现行规定,包括:职工本人名下公积金贷款按月还款利息部分;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2400/年(200/月)的限额扣除

新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待实施细则公布后,财务处另行通知。
附件【个人所得税修订相关问题的说明.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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